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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爱众: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11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事业部、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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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事宜,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规则执行。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做出说明并补充公告。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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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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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二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

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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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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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本制度相关规定披露临时报告后,还应按照下述规定持续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的,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的情况;

(四)该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付款安排;

(五)该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时间,并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该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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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其它未尽事项,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规定,及时披露。

第三节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应及时上报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控股子公司的定期报告制度、重大信息临时报告制度并履行相关报告流程:

(一)定期报告制度。控股子公司按时编制定期报告报送公司财务统计部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重大事件报告。控股子公司在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四)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对外信息披露工作职责,但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项所负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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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第三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规定,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

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以及信息披露相关单位应指定一名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员,负责协调和组织各自管辖范围内重大事件的信息管理,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相关文件。其联络人员名单、通讯方式及其变更情况应及时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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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

司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接触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范围,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未公开重大信息在公告前泄漏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应提醒获悉信息的人员必须对未公开重大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式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四十四条 公司确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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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信息公告实行电子及实物存档管理。董事会秘书委派专人负责将公司所有公告及其相应文件原稿进行电子及实物存档。

第四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事业部、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严格遵循本章规定的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查及发布流程。

第四十七条 定期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财务部在每年第一季度、第三季度结束前的10日内,半年度、年度结束前20日,必须按附件1的格式向董事会秘书提交相关财务数据;

当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财务部门应按附件2的格式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相关财务数据;

(二)财务部负责财务报告的编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财务报告、财务附注说明和有关财务资料;

(三)董事会秘书安排相关部门提交编制定期报告所需的相关资料。

(四)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部配合董事会秘书编制完整的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和摘要。

(五)报董事长审阅修订。

(六)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修订并批准,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由公司监事会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八)董事会审议后,在两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披露。

第四十八条 临时报告按下列程序披露:

(一)所有单位、部门对本制度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事项需在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并在二天内将有关资料送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提供信息的部门、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认可。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对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方案。

(四)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告制作、送审并办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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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对外披露事项。

(五)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六)董事长签发。

(七)监事会有关信息披露文件由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草拟,监事会主席审核并签发。

(八)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与相关监管部门联络,由交易所进行登记审核。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做好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及媒体等机构的信息沟通工作。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事业部、子公司的负责人在公司信息披露中应当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义务,敦促公司和相关当事人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2.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公司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3.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确保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4.加强公司与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交流,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与公正。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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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事业部、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确保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六)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交易所所赋予的职责,负责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资料的收集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编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并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财务统计部对信息披露义务工作应积极配合,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七章 保密事项

第五十五条 公司的内幕知情人员对公司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

第五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当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五十七条 当董事会秘书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五十八条 公司确立不当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或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和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降级、撤职等相应处分,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各项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依据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十九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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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条 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和机构在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露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六十二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成都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发布。

本制度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注册地证券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本制度修订程序亦同。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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