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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爱众: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11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募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在境内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的各类公司债券(不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含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下同)募集资金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境内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的各类公司债券。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财务统计部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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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本办法中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按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的使用履行公司审批程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在债券存续期间,债券受托管理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监督职责,本公司按照《受托管理协议》、监管协议等协议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以保证

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应将募集资金净额或全额及时、完整地存放在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批准的银行专用账户内,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不晚于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受托管理人或监管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变更后的受托管理人或监管银行签订新的协议。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条 专项账户应当加强管理,在专项账户使用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情形:

(一)募集资金应当在专项账户内存储,不得将募集资金转至其他银行存放;

(二)使用募集资金的,募集资金应当通过专项账户划转;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随时到监管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四)避免其他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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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三)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均在专项账户内进行。

(四)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受托管理人及债券交易场所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及时通知受托管理人。所有募集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财务统计部完成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相关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不包括募集资金用于并表子公司的情形);

(二)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三)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变更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按照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券交易所备案、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时,由募集资金使用相关部门根据资金用途提出申请,根据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财务统计部、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和董事长的不同权限履行相应审批流程。

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公司如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用途事项需根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程序,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员审批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如需)审议通过,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应当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用途;公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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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改变资金用途,应当履行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程序。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十七条 在实施募集资金变更方案之前,公司须根据法律法规与监管机构的要求完成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法定程序。

第五章 募集资金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上市、挂牌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章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

第六章 募集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接受债券受托管理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统计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作的活动应建立健全有关会计记录,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检查监督资

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如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并及时通知受托管理人。董事会可建立违反公司债券规范管理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存在可能影响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重大事项,应提前通知受托管理人,受托管理人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进行监督。公司应当配合受托管理人的调查与查询。

第二十二条 募集资金如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的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亦应上述规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济损失、声誉损失、被采取监管措施等),应视具体情况,给予或建议相关单位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调岗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必要时,应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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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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