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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民集团: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05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

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并于2022年6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并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登记,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及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及其关联人等。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即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查询证明,在自查期间,除下表列示的机构或人员有买卖记录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前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买卖时间卖出(股)买入(股)
杜明德2021年12月7日5,000--
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月14日1,530,000--
杨帆2022年2月7日--100
2022年5月9日--100

公司根据上述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记录,结合公司筹划并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进程,对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核查:

1、杜明德先生非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其减持行为发生在本次激励计划启动之前,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6)《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1-073)。

2、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其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发生在本次激励计划启动之前,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公司股份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

3、杨帆先生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李丽娟女士配偶,其买入公司股票是基于其个人对二级市场的独立判断,未获知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信息。

经公司核查,上述所有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系其基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其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除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外,并未获知公司筹划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披露、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

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在本次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

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参与人员及时进行了登记。

经核查,公司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特此公告。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9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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