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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源煤电与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资金风险防范制度(2018年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24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与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的资金风险防范制度
                      (2018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皖北煤电集团”)控股的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财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切实保障公司
在财务公司存款资金的安全性,结合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特制
定《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的资金风险防范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委托理财、结算等金
融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性。
    第三条 公司不得通过财务公司向公司其他关联方(不包括公司
的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委托理财,不得将募集资金存放在财
务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委托理财、结算等金
融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各项要求,并且在签署关联交易协议时,
公司董事应审慎决策,并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对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关联交易协议应规定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存、贷款利率的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存、
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二)存款每日余额的限额标准:公司在皖北煤电集团财务公司
的存款业务按照存款余额每日最高不超过 15 亿元,且不违背证券监
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三)其他金融服务收费标准: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
务费用水平。
    第六条     皖北煤电集团应对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安全做出承
诺,公司应及时披露该承诺。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七条 公司在与财务公司发生存款业务,应当对财务公司的经
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
    (一)检查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如无相关证照或相关证照已过期,公司不得与其开展
各项业务。
    (二)关注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
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如财务公司的基本
财务指标不符合该办法第 34 条的规定,公司不应将货币资金存放于
财务公司。
    (三)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公司应当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
审计报告和财务报告,并指派专门人员对存放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
状况进行评估,并在公司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四)公司可不定期地全额或部分调出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
以测试和确保相关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四章   风险防范
    第八条   公司应建立以保障存款资金安全性为目标的风险处置
预案,当财务公司出现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应及时采取全额或部分调
出在财务公司存款、暂停向财务公司存款、要求财务公司限期整改等
风险应对措施,切实保证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安全:
    (一)财务公司资产负债率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
办法》第 34 条的规定;
    (二)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
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三)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
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四)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
比例超过 50%或超过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在财务公司每月平均存款余额超过公司全部存款的
70%;
    (六)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七)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
管部门的行处罚;
    (八)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改;
    (九)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
事项。
    第九条 当财务公司出现存款异常波动风险时,公司有关部门及
人员应及时向财务公司、皖北煤电集团或监管机构了解信息,整理分
析后形成书面报告递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存款风险,任何单位、个
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因存放在财务公司的资金无法收回而造成实际损
失的,将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安徽证监局等部门
出台新的规定和政策,公司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一八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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