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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汇纸业:博汇纸业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16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于2021年1月15日在公司第三会议室以现场参会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改条款

修改条款修改前修改后
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为了规范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七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实际需求,设立一个或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募集

资金的存放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资金的存放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十一条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投资项目实施后,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五)募集资金数额超过项目需要量; (六)募集资金用途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七)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新增“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变更为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进行解释、修订。变更为第三十四条,并修订为“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其他内容不变,条款序号相应顺延。本次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后的《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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