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董事会审议的公司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
独立董事:
滕芳斌
王 娟
夏 洋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