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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成股份:福成股份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07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号 。

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对我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福成先生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李福成先生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李福成先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现将处罚结果公告如下:

经查明,李福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李福成作为福成股份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张某玉”(资金账号880xxxxxx999,股东账号A22xxx636)、“李某”(资金账号880xxxxx x093,股东账号A23xxxx239)账户,于2018年2月2日至2018年2月8日买入福成股份股票3,500,760股,2018年2月13日卖出福成股份股票56,600股,于2018年2月14日至2018年5月9日买入福成股份股票1,644,870股,2018年8月8日至2018年8月9日卖出福成股份股票102,800股,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和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李福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决定:对李福成给予警告,并处

以8万元罚款。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管理委执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报刊及网站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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