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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林纸: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25

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3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4万股予以回购注销。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1年4月30日,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三)根据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2021年6月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2021年6月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四)2022年6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依据、数量、价格、资金来源

根据《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之“第十三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规定,鉴于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傅良国、姚飞、常谦等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需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4万股予以回购注销。

公司以2022年6月1日为股权登记日实施了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16元(含税)。根据《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规定,回购价格需做相应的调整。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2.45057元/股-每股的派息额0.116元/股,即2.33457元/股。

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预计股份回购注销工作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类 别变动前(股)本次变动(股)变动后(股)
有限售条件股份39,399,946-240,00039,159,946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1,765,053,1631,765,053,163
合 计1,804,453,109-240,0001,804,213,109

四、本次回购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3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4万股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情形。同意公司办理上述离职人员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宜。

六、法律意见书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董事会已就实施本次回购注销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因激励对象离职而实施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注销条件;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及注销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激励计划(草案)》《授予协议》的安排。

特此公告。

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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