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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林纸: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04

一、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拟定、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工作指引》等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六)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考

核激励体系,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调动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等人员的积极性,形成激励员工的长效机制,可实现公司人才队伍和产业经营的长期稳定。综上所述,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一致同意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将相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及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选取净资产现金回报率、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应收账款周转率、集团下达的EVA值四个指标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上述四个指标是公司是反映企业经营效益及经营效率的核心指标,能分别且较为全面地反映出公司的盈利能力、成长能力、收益质量,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合理的业绩考核目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业绩目标的设置在保证可行性的基础上,具有相当大的挑战性,能够体现“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相应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独立董事:曹越 高滨 刘洪川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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