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国投中鲁:国投中鲁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30

证券代码:600962 证券简称:国投中鲁 公告编号:2022-017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25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19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条文 注:中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修订后条文 注:下划线部分为修订变动内容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2001年2月6日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企改[2001]106号)批准,在原山东中鲁果汁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按《公司法》的规定,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公司目前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166780051K。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2001年2月6日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企改[2001]106号)批准,在原山东中鲁果汁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按《公司法》的规定,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公司目前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号为91110000166780051K。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为独立法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政府有关规定的第九条 公司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原条文 注:中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修订后条文 注:下划线部分为修订变动内容
管辖和保护。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委,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审批机关的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浓缩果蔬汁、饮料;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未经加工的坚果、干果;农业生物产业项目的投资;经营本企业的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出口业务;本企业和成员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办公用房出租;商业用房出租;食品科学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农产品与食品加工技术培训;以下项目限分支机构经营:农副产品的深加工。(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浓缩果蔬汁、饮料;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未经加工的坚果、干果;农业生物产业项目的投资;经营本企业的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出口业务;本企业和成员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办公用房出租;商业用房出租;食品科学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农产品与食品加工技术培训;以下项目限分支机构经营:农副产品的深加工。(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原条文 注:中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修订后条文 注:下划线部分为修订变动内容
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原条文 注:中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修订后条文 注:下划线部分为修订变动内容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符合下列标准(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之一的交易行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除本章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以外,审议批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行为:
原条文 注:中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修订后条文 注:下划线部分为修订变动内容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原条文 注:中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修订后条文 注:下划线部分为修订变动内容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财务资助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原条文 注:中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修订后条文 注:下划线部分为修订变动内容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原条文 注:中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修订后条文 注:下划线部分为修订变动内容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原条文 注:中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修订后条文 注:下划线部分为修订变动内容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股份涉及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原条文 注:中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修订后条文 注:下划线部分为修订变动内容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七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主体,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作用,依照法定程序和本章程行使对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并加强对经理层的管理和监督。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原条文 注:中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修订后条文 注:下划线部分为修订变动内容
举产生。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外部董事原则上应占多数。本条所称外部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决定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四)制订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决定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原条文 注:中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修订后条文 注:下划线部分为修订变动内容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在股东大会的权限以下,审议批准符合下列标准(受赠现金资产除外)之一的交易行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制订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八)批准董事会授权决策方案; (十九)制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明确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并确定工资总额预算、清算结果; (二十)在股东大会的权限以下,审议批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行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原条文 注:中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修订后条文 注:下划线部分为修订变动内容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未达到上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总经理负责审批。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未达到上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总经理负责审批。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原条文 注:中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修订后条文 注:下划线部分为修订变动内容
章或本章程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事项中纳入公司党委涉及本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的相关事项,必须经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作出决定,或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报股东大会决定。
第六章 党委 第一百三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第一百三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规定,公司设立中共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公司纪委)。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党委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班子以及经营班子依法行第五章 党委 第一百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开展党的活动。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党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党委相同。党委成员的任免,由批准设立党委的党组织决定。 第一百〇三条 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
原条文 注:中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修订后条文 注:下划线部分为修订变动内容
使用人权相结合。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五)其他应当由公司党委履行的职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经营层决定重大问题,应事先征询公司党委的意见。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形成意见,不等同前置决定,不能代替其他治理主体决定。 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要把关到位,重点看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是否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是否有利于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增强企业竞争实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党委研究讨论事项涉及法律问题,总法律顾问或法律合规机构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并发表法律意见。 第一百〇四条 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
原条文 注:中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修订后条文 注:下划线部分为修订变动内容
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第一百〇七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党委配备专责抓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
第一百三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原条文 注:中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修订后条文 注:下划线部分为修订变动内容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经理层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明确任期期限、到期重聘、签订并严格履行聘任协议和经营业绩责任书、刚性考核和兑现要求,强化经理层成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对等;强化聘期管理,把履约结果作为经理层成员考核评价、薪酬分配、岗位调整等的重要依据。经理层成员的任期一般应当与本企业董事会的任期保持一致。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除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除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原条文 注:中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修订后条文 注:下划线部分为修订变动内容
职权。职权。 未担任董事的总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 公司按照“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市场化退出”原则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推行员工公开招聘、管理人员选聘竞聘机制,适时推进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机制。适时开展多种方式的中长期激励。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原条文 注:中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修订后条文 注:下划线部分为修订变动内容
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条文 注:中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修订后条文 注:下划线部分为修订变动内容
第八条(十六) 审议批准符合下列标准(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之一的交易行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第八条 (十六) 除《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以外,审议批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行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原条文 注:中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修订后条文 注:下划线部分为修订变动内容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十条 公司下列财务资助行为,
原条文 注:中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修订后条文 注:下划线部分为修订变动内容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原条文 注:中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修订后条文 注:下划线部分为修订变动内容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四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四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原条文 注:中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修订后条文 注:下划线部分为修订变动内容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董事会议事规则》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条文 注:中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修订后条文 注:下划线部分为修订变动内容
第十七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第十七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发展
原条文 注:中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修订后条文 注:下划线部分为修订变动内容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第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决定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四)制订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决定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原条文 注:中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修订后条文 注:下划线部分为修订变动内容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出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在股东大会的权限以下,审议批准符合下列标准(受赠现金资产除外)之一的交易行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出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制订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八)批准董事会授权决策方案; (十九)制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明确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并确定工资总额
原条文 注:中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修订后条文 注:下划线部分为修订变动内容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未达到上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总经理负责审批。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发展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预算、清算结果; (二十)在股东大会的权限以下,审议批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行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原条文 注:中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修订后条文 注:下划线部分为修订变动内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未达到上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总经理负责审批。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议题和议程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董事及相关与会人员。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董事及相关与会人员。

《监事会议事规则》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条文 注:中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修订后条文 注:下划线部分为修订变动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第三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包括2名股东代表,1名公司职工代表。监
原条文 注:中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修订后条文 注:下划线部分为修订变动内容
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原条文 注:中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修订后条文 注:下划线部分为修订变动内容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第六条 根据需要,监事会可以设立办事机构,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七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第八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八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第九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
原条文 注:中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修订后条文 注:下划线部分为修订变动内容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主席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主席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第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第十一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五)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第十二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五)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原条文 注:中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修订后条文 注:下划线部分为修订变动内容
(六)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办理。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自本规则生效之日,原《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

因本次修改有增减条款,原《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后续各章节、条款的序号也相应调整顺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根据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做了相应修改,一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