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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汽车: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4

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二○二一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从事或发生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管理、披露、保密,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公正性,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五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其中公司及董事的保证内容应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陈述。

第六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上海证

券交易所。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山东省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第七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第十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二)上市公告书;

(三)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四)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对外担保公告;重大事件公告;股票异常波动公告;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等;

(五)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披露公司治理的有关情况,主要包括:

1、董事会、监事会的人员及构成,包括独立董事的配置情况;

2、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及评价;

3、独立董事工作情况及评价,包括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及对关联交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等事项的意见;

4、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情况;

5、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及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存在的差异及其原因;

6、改进公司治理的具体计划和措施。

(六)公司股东权益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

1、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大的股东以及一致行动时可以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

2、公司应及时了解并披露公司股东变动的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引起股份变动的重要事项。

3、当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减持或质押公司股份,或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时,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及时、准确地向全体股东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

(一)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4、 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5、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6、 董事会报告;

7、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8、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9、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其规定与《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不一致的,以《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为准。

(三)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正文。

第十二条 中期报告:

(一)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 公司基本情况;

2、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4、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6、 财务会计报告;

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有关通知的规定编制中期报告正文及摘要。其规定与《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不一致的,以《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为准。

(三)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在指定报刊上刊登中期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正文。

第十三条 季度报告

(一)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事项。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有关通知的规定编制季度报告。其规定与《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不一致的,以《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为准。其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三)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报告,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季度报告,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五章 临时公告的披露及标准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决议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监事会决议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股东大会决议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应当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的两个工作日之前发布通知,通知中应当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属延期的,通知中应当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议案做出修改,或对董事会议案以外的事项做出决议,或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写明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所持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比例,以及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统计结果。对股东提案做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二十五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大会决议;

(五)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12、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七)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本条第(六)项规定的交易;

2、购买产品、商品;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下列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所有担保;

(4)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的所有担保。

下列关联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4)任何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八)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1、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2、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董事长或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12、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九)发生下列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9、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1、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十一)《证券法》第八十二条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六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的重大收购、出售资产事项、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在该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和有关当事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二)公司就上述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向书或协议是否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上述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按照规定首次履行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章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内幕消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件及《证券法》、《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前述各章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参照前述各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

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第三十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最终责任人。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指定联络人。其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准备和提交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四)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五)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消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六)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由公司档案人员专门负责保存。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八章 信息的保密及发布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所有知情者都有义务和责任严守秘密。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员工不得泄露内幕消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知情者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不得泄露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不得向各级领导部门汇报和提供具体数据。不得接受有关新闻采访。要以违反《证券法》和《上市规则》婉言谢绝。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公司需要了解相关情况时,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予以

协助。第四十五条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内部控制及监督。第四十六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对国家统计局等政府部门要求提供的生产经营方面的数据,公司有关人员要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后再给与回答。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所有重大事件在信息披露之前,有关知情者不得向新闻界发布消息,也不得在内部刊物上发布消息。公司有关部门向新闻界提供的新闻稿和在内部刊物上发表的新闻稿须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稿后发表。第四十八条 公司要加强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信息沟通,正确处理好信息披露和保密的关系,及时披露公司的有关重要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务信息的改正、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第五十条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及负有信息披露管理义务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而未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和批评的,公司董事会有权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有冲突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执行。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八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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