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举董事的独立意见
作为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选举董事的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谢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拟推举谢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查谢伟先生的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形,谢伟先生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及专业能力。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选举董事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选举董事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于光 | 贾丛民 | 熊守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