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柯迪”或“本公司”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有利于增强公司的长期可持续竞争力,有利于公司提升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及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授权,办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具体事项,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相应拟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的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能够有效地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独立董事:吴晓波、吴韬、胡建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