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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盐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28

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核心竞争力,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章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母公司,包括公司本部及所有分支机构;所指子公司,包括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投资,是指购置和建造固定

资产的经济活动,包括公司内部的固定资产购置以及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过程中固定资产的更新(局部和全部更新)、改建、扩建、新建。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范围:

1、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对公司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大影响、带动行业技术进步或其它重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五条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2、符合省政府及省国资委有关国有经济战略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方向;

3、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和目标,突出主业,确保重点,经济结构优化调整;有利于提高公司以自主创新能力为主要构成要素的核心竞争力;

4、符合公司章程、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5、突出投资收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条公司战略发展部是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归口部门,财务管理部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筹集和管理部门,监察审计部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监管部门,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有关信息披露事宜。

第二章 计划申报与立项审批程序

第七条以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报公司审批,审批权限

按照公司《授权管理办法》执行:

1、分公司单项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2、子公司单项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年度预算计划管理。项目

实施单位于上年度11月15日前汇总需由公司审批的项目及配套项目建议书上报战略发展部,由战略发展部组织初审。

初审通过后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下述第九条规定完成可行性论证程序后,与初审通过的非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共同形成公司年度投资计划草案,报经总经理常务会审核,董事会审定,并报股东大会通过后作为当年投资预算的依据,并逐一下达立项批复。

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需作调整,按同一程序申报审批。

续建或跨年度的项目,应列入当年投资计划上报审批,然后办理结转。

第九条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实行两审制。

1、预立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项目预立项申请(或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建议书报公司战略发展部初审,初审通过后下达预立项批复。

2、正式立项: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预立项批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正式立项报告上报公司,经可行性论证后,按权限审批通过后正式立项。

项目在正式立项批复下达后实施。公司申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遵循《公司法》和股份公司《章程》有关程序。

第三章 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第十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统一由战略发展部组织论证。报告的编制应相应满足相关编制深度的规定,符合国家、行业设计标准及国家有关环保、安全的法律法规等。

项目下达立项批复后,转入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工作程序。必要时,由战略发展部组织内外部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工程预算。以下项目预算必须报公司监察审计部预审确认,方可作为项目投资和招投标

依据:

1、公司本部项目;

2、分公司计划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

3、子公司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其它项目预算由实施单位自行审计后报公司备案。第十二条公司审批或转报批的项目,建设工程总承包和设计、监理、建筑、装修、安装、大型设备购置等项目合同签订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

《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正式立项后,项目实施单位应落实资金来源,设立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到位率低于30%,自筹资金到位率低于30%不准开工。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凭项目批复实施,项目批复由公司签发。未办妥相关手续或因其它原因不符合实施条件的项目,不准实施。

第十六条公司拨款投资的项目,付款按工程进度和合同要求,严格控制。

1、分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程款支付以合同为依据,按项目进度提出申请,经公司战略发展部、财务管理部审核后,按程序审批拨款。

2、公司对子公司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投资用款,由子公司按项目进度提出申请,经公司战略发展部、财务管理部审核后,按程序审批拨款。

3、以上项目结算审计未确定之前,工程总付款额不得超过项目承包总造价的75%。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后必须严格执行投资

进度统计分析制度,按季度向战略发展部上报形象进度以及财务口径投资金额,接受项目进度监管。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以下变更应形成专题报告报

公司调整批复:

1、项目主要用途和功能变更;

2、项目投资超批复10%以上的。

第十九条 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6个月内,由项目实

施单位申请公司组织竣工验收,其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以下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并要追究项目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投资管理规定和程序,未纳入投资计划的项目;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内容、严重超概算的;

3、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未达标的,或者环保、安全等主要指标不合格的。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两个月以内由项目

实施单位办完竣工结算手续,结算经审计确认后办理决算手续。以下项目必须提交公司审计部审计,其中新建100万以上项目由审计部门初审后,聘请中介机构进行终审:

1、公司本部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分公司50万元以上项目;

3、子公司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四章 项目后期管理第二十二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具验收合格证书,办理固定资产转帐及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项目后评价在项目竣工投产后一年内组织,必要时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阶段性评价。项目后评价统一由公司战略发展部组织实施,项目后评价结论意见经公司总经理常务会审核后报董事会审定后公布。

项目后评价主要内容:项目实施过程回顾、项目绩效和影响评价、项目目标实现程度和持续能力评价、经验教训和对策建议等。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及项目后评价各环节文件、资料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并归档,同时应及时办理好各种土地、房产等权证并归档。

第二十五条项目立项批复要求考核投资利润或回收投资的

项目,在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由公司财务管理部将项目分年实现利润总额或应回收投资额列入年度收入预算,并纳入项目实施单位年度目标考核。

第五章 项目责任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项目责任制:

1、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项目规划、资金筹措、工程招投标、建设实施、投产达产、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的全过程负责。

2、母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实施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责任制。项目实施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项目招投标、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执行工程预决算、投资效益、安全环保等方面负全面责任。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及投资效果,作为对企业经营者年度或任期考核的依据之一。

4、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终身质量责任制。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对项目质量负全面责任,主管质量人员负直接责任。对因工作失误导致重大质量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主要行政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超越权限审批项目,追究项目审批部门责任;实施应审批未审批的项目,追究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责任;因设计、施工过程出现重大问题,追究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责任;因设备采购安装质量问题而严重影响项目质量,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凡列入国家或省重点项目计划的,除依据本办法外,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及管理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战略发展部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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