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湖南盐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18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4
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优化董事会的组
成结构,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及我《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
专门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管理岗位的人选进行提名、
评议和选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
数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
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
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制订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选聘程序,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评议并提出意见;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
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委员会
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
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和制订公司董事、经营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所形
成的决议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
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委员会可在本公司、子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符
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标准的董事、经理人选;
   (三)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等情况进行整理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如被提名人不同意有关提名的,
委员会不得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
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
会提交董事候选人和拟聘用经理人选的相关材料和意见;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正式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参加。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可以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
讯表决。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统一整理归档保管。
公司其他人员需调阅查询有关文件的,必须经委员会主任书面同意后
方可查阅。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条款如与国家现行的或
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我《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立即进行修订及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行。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