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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燃气:重庆燃气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10

600917.SH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九月

关于与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

签《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各位股东:

经公司三届九次董事会、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与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为2020年6月29日至2021年6月29日,协议条款约定“协议有效期满,自动延期一年”,经公司与财务公司就合同条款内容不断磋商后,双方协商一致,就部分条款作出修改,拟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与财务公司持续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为99,573.36万元人民币,银行承兑汇票余额4,694.45万元,下属控股子公司在财务公司贷款1,298.29万元。

截至2021年7月31日,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为20,211.73万元,下属控股子公司在财务公司贷款964.70万元。

二、关联方介绍

(一)基本情况

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

司”)注册资本10.00亿元,其中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8.50亿元,占比85%;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民币1.00亿元,占比10%;重庆顺安爆破器材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0.50亿元,占比5%。财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德忠,注册及营业地:重庆市两江新区西湖支路2号精信中心写字楼B塔20层。

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督管理局渝银监复[2014]169号文件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2014年11月21日取得《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

L0203H250000001),2014年11月26日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91500000320444743N)。经营范围为: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除股票投资以外的有价证券投资。

(二)财务状况

根据财务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12月31日,财务公司资产总额55.99亿元,存放同业款项12.02亿元,存放中央银行款项2.58亿元,发放贷款及票据贴现资

产41.1亿元,吸收存款41.38亿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总收入1.50亿元,实现净利润0.90亿元。

根据财务公司2021年6月30日财务报表显示(未经审计),截至6月30日,财务公司资产总额47.45亿元,存放同业款项4.74亿元,存放中央银行款项2.49亿元,发放贷款及票据贴现资产41.38亿元,吸收存款32.44亿元;2021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总收入1.03亿元,实现净利润0.37亿元。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8日修订),财务公司2021年半年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规定要求:

(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10%

资本充足率=资本净额/ 风险加权资产=29.99%

财务公司资本充足率29.99%>10%。

(2)拆入资金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拆入资金比例=(同业拆入+卖出回购款)/资本总额=0%

财务公司期末拆入和卖出回购款均为0。

(3)投资余额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70%

投资比例=投资余额/资本总额=0 %

公司期末投资余额为0%<70%万元。

(4)担保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担保比例=担保风险敞口/资本总额=31.97%

财务公司担保余额未超过资本总额。

(5)自有固定资产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20%

自有固定资产比例=自有固定资产/资本总额=0.14%财务公司自有固定资产比例0.14%,低于20%。

三、本次续签《金融服务协议》主要内容

1.关联交易内容

财务公司根据公司需求,向公司提供存款服务、贷款服务、融资租赁服务、委托贷款服务、票据业务服务、结算服务、中间业务、设计相关金融服务产品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2.协议期限

协议有效期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本协议有效期满,经双方商议无异议后自动延期一年。

3.交易金额

(1)办理存款服务:财务公司吸收公司存款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3亿元。

(2)办理贷款服务:公司在财务公司的日贷款余额(包括应计利息)最高不超过8亿元。

4.定价原则

(1)存款业务。存款利率将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能投集团其他成员单位同期在财务公司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

(2)贷款业务。贷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的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

同类贷款的贷款利率,不高于能投集团其他成员单位同期在财务公司同类贷款的贷款利率。

(3)中间业务。提供中间业务及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不高于公司在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就同类业务所收取的费用,或提供免费的相关服务。

5.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应不高于财务公司吸收的全部存款余额的30%,在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公司应定期取得由财务公司负责提供的财务报告,公司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存放于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和监督;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财务公司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金风险,满足财务公司存放资金的安全支付需求;在发生可能对公司存款资金带来重大安全隐患事项时,财务公司应于二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司,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财务公司应针对各项金融服务和产品制定相关风险管理措施和内控制度,以确保公司的资金和利益安全。

四、 本次续签《金融服务协议》修改内容

1.修改存款限额

原第二条第1款“甲方吸收乙方存款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10亿元。”修改为“甲方吸收乙方存款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3亿元。”

2.新增甲方义务

原第三条第2款新增“甲方应保证乙方资金存放安全、头寸充裕、调拨自由,在乙方提出资金支付需求时,及时兑付。”

3.新增乙方权利

原第四条第1款新增“乙方有权按照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要随时使用账户资金。”

五、风险评估情况

为尽可能降低本次关联交易的风险,2020年末由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2021年半年末由公司再次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两次评估结果认为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发现财务公司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按照财务公司2021年6月30日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其资产负债比例符合该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

六、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财务公司为公司办理存、贷款和票据承兑贴现、结算及其它金融服务时,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进行,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

公司认为,本次与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条款公平、合理,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

六、上市公司保证资金安全和灵活调度的措施为保证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资金安全和灵活调度,公司制定了《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存、贷款业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通过成立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建立存款风险报告制度,及时取得财务公司月度报告和经审计年度报告,分析并出具存款风险评估报告。如出现重大风险,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制定处置方案;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寻求解决办法;通过变现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等方法,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此外,公司将在存款业务期间,密切关注财务公司运营状况,除及时掌握其各项主要财务指标外,将通过不定期地全额或部分调出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以检查相关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请各位股东审议,关联股东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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