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917.SH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一年三月
关于拟发行债务类融资产品的议案
各位股东:
近年来,公司秉承积极的投资策略,项目建设及合资合作持续发力,已储备一批投资项目。根据目前规划,“十四五”期间,公司在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新能源投资项目、智慧燃气设施项目和股权投资项目预计投资57.9亿元,规划通过债权方式融资约20-25亿元。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债务结构、拓宽融资渠道,保障公司“十四五”期间重大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公司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发行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债务融资产品,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
一、发行种类及发行主要条款
1.发行的债务类融资产品规模及种类:各类债务融资产品总规模合计不超过15亿元;发行的债券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或者上述品种的组合。
2.发行方式: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实际资金需求,于发行时确定。
3.发行利率:根据市场情况,于发行时通过合理合规的方式确定。
4.期限:发行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
5.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将用于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债务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及(或)项目投资等用途。
6.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6个月内有效。
二、授权事项
为了保障公司发行债务融资产品的高效、有序实施,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该授权的基础上,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全权决定与具体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可发行的额度范围内,决定公司发行的债务类融资产品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
2.在上述范围内根据公司具体需要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
3.根据公司实际资金需要以及资本市场条件,决定发行的债务类融资产品的具体条款和条件以及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债务类融资金额、利率、期限、发行时间、发行对象、发行方式等。
4.根据债务类融资产品的实际需要,委任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主承销商、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并谈判、签署及修订相关合同或协议,以及签署与每次发行、登记、上市相关的所有必要文件,并代表公司向相关监管部门办理债务类融资产品的申请、注册或备案等所有必要手续。
5.授权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通过本议案授权之日起36个月。
6.办理与发行债务类融资产品相关、且上述未提及到的其他事项。
请各位股东审议。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