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17 证券简称:重庆燃气 公告编号:2020-029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根据通知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公司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应自2020年1月1日起按新的企业会计收入准则执行。不追溯调整 2019 年可比数,不影响公司 2019年度相关财务指标。
二、变更内容
(一)应收账款-合同资产调整
合同资产,是指本公司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本公司已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作为合同资产列示,合同资产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提减值。本公司拥有的无条件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仍作为应收款项列示。按上述定义,本公司对于履约义务已完成的应收气费、已完工未收回的安装工程款仍在应收账款中列示,将百万以上安装工程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超过预收账款的部分,调整至合同资产。
(二)预收账款、递延收益-合同负债调整
合同负债反映本公司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本公司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本公司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按照已收或应收的金额确认合同负债。本公司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义务作为合同负债列示。
按上述定义,本公司将预收账款(包含预收安装款、预收气费)及初装费形成的递延收益部分,调整至合同负债。
三、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按照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相关规定,对 2020 年 1 月 1 日合并财务报表有关科目列报进行调整,受影响的合并财务报表科目明细
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 2019年12月31日 | 2020年1月1日 | 调整数 | |
应收账款 | 163,550,273.19 | 139,089,564.28 | -24,460,708.91 | |
合同资产 | 24,460,708.91 | 24,460,708.91 | ||
预收款项 | 1,215,953,582.05 | -1,215,953,582.05 | ||
合同负债 | 2,858,014,899.58 | 2,858,014,899.58 | ||
递延收益 | 1,818,983,150.50 | 176,921,832.97 | -1,642,061,317.53 |
本次执行新收入准则对公司当期净利润、股东权益、现金流,及公司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均无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董事会意见: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的调整,是根据中国财政部新修订的制度要求做出,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
公司监事会意见: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的调整,是根据中国财政部新修订的制度要求做出,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意见: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的调整,是根据中国财政部新修订的制度要求做出的,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