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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黄金:《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年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07

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年修订)

北 京二零二一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 3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 4

第一节 定期报告 ...... 4

第二节 临时报告 ...... 7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 11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业务 ...... 14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 15第七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等披露职责 ........ 18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 19

第九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 20

第十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 ...... 20

第十一章 附则 ...... 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根据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要求,由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人员;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以上人员和机构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第四条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上市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第十二条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取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弥补亏损;

(二)据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未披露或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出具专项说明。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临时报告第二十六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30%;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

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或者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一)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二)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三)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四)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五)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六)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七)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八)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九)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第三十条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如果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三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督促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的程序是指未公开信息的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的流程。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涉及信息事

项是否需要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通过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四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由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召开会议,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制定编制计划;

(二)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职责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及时提请董事会审议,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签发会议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明确表示是否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对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说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五)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后,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送审与披露工作,并可以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意见,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核通过的定期报告进行合理的修订。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因故无法形成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决议的,公司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四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后,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责成相关部门编制临时报告草案;

(三)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公司应当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明确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应事先报告董事长,董事长接到报告同意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有关活动。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不得透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七条 信息公开披露后的内部通报程序:

(一)信息公开披露后,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通报该信息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或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相关职能部门或信息披露义务人负责跟踪该信息的进展及变化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或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十条 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需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业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公司自行判断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披露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五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海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五十七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三)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公司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五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的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三)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四)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五)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七)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日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和执行部门,经董事会秘书授权,进行信息的汇总和规范化准备。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明确公司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和各子公司的内部信息披露报告职责。公司内部信息披露上报职责明确如下: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的变化由董事会办公室、综合办公室、品

牌战略部提供;

(二)组织构架、劳动人事用工制度和薪酬制度的变化、重大人事变动等情况,由人力资源部提供;

(三)公司业务创新、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重大生产经营情况、与关联方的土地租赁、综合服务等交易的情况、承包等合同文本,募集资金的使用、变更、产生效益情况等由董事会办公室、综合办公室、资产财务部、产品及交易部(研发设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提供;

(四)涉诉事项及行政处罚事项由审计督导法务部提供;

(五)对外投资(包括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收购资产(资源)等情况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供;

(六)所属企业破产、关闭等由综合办公室提供;

(七)购销合同、市场环境变化、业务合作(包括与关联方的合作)等情况由相关业务单位提供;

(八)定期财务报告、业绩预警、预亏,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本公司及子公司订立的借贷、担保、委托理财、买卖、赠与、租赁、筹资和融资、购置和出售资产等相关财务数据由资产财务部负责提供;

(九)定期报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情况及控股股东的变动情况由董事会办公室提供,董事会秘书负责;

(十)各分、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由分、子公司的总经理提供,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负责。

上述部门或人员须在前述应披露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并同时提供相关的完整资料。

第六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负有信息披露职责人员和单位、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确保各部门和单位具有判断所辖范围内是否发生需披露事项的能力。

第七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等披露职

责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七条 董事、董事会的责任:

(一)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 未经董事长或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四) 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五) 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第六十八条 监事、监事会的责任:

(一) 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五) 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本身进行监督,监事会应当对该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拟买卖公司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专业机构均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人士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七十三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

露,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因此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第七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股股东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七十五条 公司应规范媒体活动的管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录制专题节目、参加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稿件等媒体活动时,应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不得泄露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涉及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应统一以有关公告内容为准。在公司互联网、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九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六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应分类存档保管。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情况应有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到公司办公室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

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内部规章制度给其一定处罚。

第十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赞成票,又在定期报告披露时表示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相关人员给予警告并处国务院规定限额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第八十三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本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八十四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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