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综合政务 ;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安徽局 发文日期: 2021年11月11日
名 称: 关于对唐泳、操晓清、袁方、琚亮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34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唐泳、操晓清、袁方、琚亮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唐泳、操晓清、袁方、琚亮:
经查,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账户间存在违规交易;二是债券投资风险管控不完善,部分产品集中持有单一债券且杠杆率较高、部分债券信用评分标准不明确、未及时调整不符合内部准入规定的交易对手方名单;三是未针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主要业务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建立收入递延支付机制。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二十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六十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反映出公司在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开展、风险管控等方面存在漏洞和缺陷。唐泳作为时任分管高管、部门负责人,操晓清、袁方、琚亮作为相关产品投资经理,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上述人员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于2021年11月12日15:00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安徽证监局(地址:合肥市高新区天波路6号)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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