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于2021年8月3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11839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机构”)会同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发行人”、“公司”)、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普华永道”)对反馈意见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和落实,现就反馈意见涉及问题的核查和落实情况逐条说明如下,请予审核。如无特别说明,本反馈意见回复中发行人的财务数据均为合并财务报表口径数据,相关简称与《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本反馈意见回复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所列示的相关单项数据直接计算得出的结果略有不同。本回复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 黑体 |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 宋体 |
涉及对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修改内容或补充披露 | 楷体、加粗 |
目录问题1、申请人本次发行可转债,请补充说明:申请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拟参与认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申请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请出
具承诺并公开披露。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 4问题2、请申请人补充说明,申请人及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及相应采取的整改措施情况,相关情形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 8
问题3、报告期内,申请人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存在房地产相关业务,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 10
问题4、请申请人说明并披露:(1)是否符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中关于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的相关要求;(2)是否符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中关于累计债券余额的相关要求,本次募集资金规模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 12
问题5、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各期末,申请人应收融资租赁款金额为 559.80亿元、658.24亿元、779.62亿元、823.63亿元,占公司资产比重较大。申请人有息债务的期限主要在一年以内,而融资租赁的收款期限一般在一年以上,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的期限并不完全匹配。请申请人说明:(1)报告期内不良融资租赁资产率逐年提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采用相对宽松的业务政策增加业务的情况;(2)报告期内信用减值准备计提的政策和具体明细,相关减值计提是否充分;(3)报告期内融资租赁款减值测试的具体方法和依据,资产减值水平与同行业公司是否存在显著差异;(4)申请人对偿债能力、流动性水平、资金融出期限与融入期限的匹配性等相关方面具体内部控制措施、具体执行情况及有效性。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 16
问题6、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及其子公司作为原告的未决诉讼案件有29 件,
涉及争议金额合计约为8,901.78万元。请申请人说明:(1)公司存在的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等全部事项,包括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相应的应收融资租赁款五级分类情况、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具体情况或是否充分计提相关预计负债;(2)相关风险提示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 28
问题1、申请人本次发行可转债,请补充说明:申请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拟参与认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申请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请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申请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拟参与认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根据发行人2021年4月15日召开的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江苏交通控股、南京银行、扬子大桥、广靖锡澄、法巴租赁均有意向参与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认购。
发行人执行董事熊先根先生、张义勤先生、周柏青先生有意向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发行人非执行董事无意向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
发行人监事陈泳冰先生有意向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除陈泳冰先生外,发行人其他监事无意向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均有意向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
二、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申请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
拟参与本次认购的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或已发行可转债的情况或计划。
三、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承诺
为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避免触及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要求,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了相应承诺,上述承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一节/六、相关主体对本次可转债的认购意向及短线交易承诺”中披露,具体如下:
(一)江苏交通控股、南京银行、扬子大桥、广靖锡澄、法巴租赁出具的承诺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租赁”)正在申请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发行”),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单位有意向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单位承诺如下:
1、在本承诺函签署日前六个月,本单位未减持江苏租赁股份。
2、如本单位最终认购江苏租赁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本单位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六个月至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江苏租赁股份或已发行可转债。”
(二)有意向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租赁”)正在申请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发行”),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
人有意向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人承诺如下:
1、在本承诺函签署日前六个月,本人未减持江苏租赁股份。
2、如本人最终认购江苏租赁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本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六个月至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江苏租赁股份或已发行可转债。”
(三)无意向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的董事、监事承诺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本人无意向参与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特此承诺。”
四、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交易记录,查阅发行人关于股份减持等股份变动情况的相关公告,核查上述主体近六个月内的减持情况;
2、取得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减持意向等事项的说明与承诺;
3、查阅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及公告。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已补充说明并披露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的意向;拟参与本次可转债
认购的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管承诺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或已发行可转债的情况或计划。
问题2、请申请人补充说明,申请人及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及相应采取的整改措施情况,相关情形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行政处罚情况
2019年9月,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银保监局”)对发行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银保监罚决字[2019]18号),由于发行人融资租赁业务中存在租赁物属于公益性资产的情形,公益性资产所有权存在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即审慎经营规则的要求,对发行人处以人民币50万元罚款。
除上述处罚外,发行人及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未受到过其他行政处罚。
二、发行人就行政处罚事项进行有效整改
针对租赁物属于公益性资产的处罚事由,发行人进行了全面自查,并通过提前结束相关合同,或者置换租赁物等方式进行积极整改。截至2019年6月末,发行人已完成全部规范整改工作,并在整改完成后向江苏银保监局汇报了整改情况。
在对上述合同规范整改的同时,发行人将此事项在项目评审岗、合同审核与付款合规岗的职责中予以明确,同时调整KPI考核框架,上调合规经营类指标权重,并进一步新增、优化合规指标类别,修订完善相关内控制度,从而针对上述事项建立起长效机制。
三、相关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构成本次发行障碍
发行人2019年所受行政处罚的处罚主体为江苏银保监局。根据《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条规定,涉及银保监局的较大数额的罚款是指“(二)银保监局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300万元以上罚款”,发行人2019年被江苏银保监局罚款50万元,该处罚不属于较大数额的罚款。
同时,2021年6月29日,江苏银保监局出具《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监管意见书的函》,说明发行人近3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综上,发行人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且已整改完成,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查阅了江苏银保监局现场检查意见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3、查阅了发行人落实现场检查意见书的整改方案和整改报告;
4、查阅了发行人针对行政处罚事项修改或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及业务操作规程;
5、查阅了《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监管意见书的函》。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所受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已采取积极整改措施。江苏银保监局已就发行人报告期内控情况出具监管意见,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问题3、报告期内,申请人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存在房地产相关业务,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回复:
一、发行人系金融机构,经营范围受中国银保监会监管,报告期内从未投资或经营房地产业务
发行人为中国银保监会监管下的金融机构,主要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等监管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受中国银保监会监管,经营范围及经营范围的变动均需要经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许可,具体经营活动亦受到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持续监管。
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范围包括“融资租赁业务;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借款;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从未涉及房地产相关业务。同时报告期内,发行人严格遵守中国银保监会相关规定,始终在监管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从未投资或经营房地产业务。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参股公司,发行人子公司系经银保监部门批准设立的项目公司,报告期内从未投资或经营房地产相关业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参股公司。
截至2021年3月31日,发行人根据江苏银保监局批复(苏银保监复[2020]360号)设立4家项目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开展以船舶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业务。根据《银监会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购买飞机、船舶等设备资产,每个项目公司仅对应一笔租赁合同,每个项目公司实行单独管理、单独核算,因此发行人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相应的项目公司。上述项目公司均不涉及房地产相关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持股比例 | 主营业务 | 是否开展房地产业务 |
序号 | 公司名称 | 持股比例 | 主营业务 | 是否开展房地产业务 |
1 | 汇通(天津)航运租赁有限公司 | 100.00% | 以船舶为租赁物,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 否 |
2 | 汇达(天津)航运租赁有限公司 | 100.00% | 以船舶为租赁物,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 否 |
3 | 汇之(天津)航运租赁有限公司 | 100.00% | 拟以船舶为租赁物,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 否 |
4 | 汇道(天津)航运租赁有限公司 | 100.00% | 拟以船舶为租赁物,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 否 |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不存在房地产相关业务。
三、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工商资料、公司章程、营业执照,以及发行人金融许可证、银保监部门对设立子公司的批复文件等资料;
2、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定期报告,以及收入明细、对外股权投资明细等财务资料;
3、访谈发行人高管人员,了解发行人及子公司是否存在从事房地产业务的情形。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控股、参股房地产公司的情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范围均不涉及房地产业务,亦不存在经营房地产业务的情形。
问题4、请申请人说明并披露:(1)是否符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中关于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的相关要求;(2)是否符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中关于累计债券余额的相关要求,本次募集资金规模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回复:
一、发行人系中国银保监会监管下的金融机构,不适用《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中关于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的相关要求
发行人系中国银保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持有金融许可证(编号为M0005H232010001)。
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之“问题15”中规定,2020年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明确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发行人系银保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金融类企业,因此不适用《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中关于财务性投资的相关要求。
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之“问题28”中规定,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为金融机构外,其他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均为类金融机构。发行人系中国银保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不属于类金融机构,因此不适用《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中关于类金融业务的相关要求。
二、发行人符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中关于累计债券余额的相关要求,本次募集资金规模符合相关要求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九节/一/(一)募集资金总额”部分补充披露如下:
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之“问题19”中规定,发行人在计算累计债券余额时:(1)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及企业债计入累计债券余额;(2)计入
权益类科目的债券产品(如永续债),非公开发行及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债券,以及具有资本补充属性的次级债、二级资本债,不计入累计债券余额;(3)累计债券余额指合并口径的账面余额,净资产指合并口径净资产。
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末和2021年3月末,公司应付债券余额分别为699,317.22万元、673,683.78万元、931,769.72万元和828,457.29万元,占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4.57%、11.95%、13.65%和11.40%。应付债券系公司对外发行的金融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3/31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2016年金融债券 | - | - | - | 199,871.42 |
紫金信托·江苏金租1号财产权信托 | - | - | - | 78.06 |
2018年第一期金融债券 | - | 99,988.25 | 99,933.04 | 99,880.96 |
2018年第二期金融债券 | 399,967.09 | 399,912.23 | 399,693.76 | 399,486.79 |
2019年第一期绿色金融债券(品种一) | 49,966.02 | 49,958.15 | 49,926.51 | - |
2019年第一期绿色金融债券(品种二) | 49,860.96 | 49,850.53 | 49,808.63 | - |
苏租2019年第一期绿色租赁资产证券化信托 | 4,403.56 | 9,241.51 | 54,172.98 | - |
2020年第一期绿色金融债券 | 99,867.28 | 99,850.94 | - | - |
2020年第一期金融债券 | 199,752.36 | 199,730.27 | - | - |
应计利息 | 24,640.02 | 23,237.84 | 20,148.87 | 不适用 |
合计 | 828,457.29 | 931,769.72 | 673,683.78 | 699,317.22 |
上表债券均于银行间市场发行,不计入累计债券余额。因此,截至2021年3月31日,发行人按照《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规则计算的累计债券余额为0,合并净资产规模为人民币135.71亿元。本次可转债发行规模不超过50亿元(含),按50亿元上限测算,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累计债券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40%,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二)项以及《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规定。
同时,江苏银保监局于2021年6月25日出具了《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批复》(苏银保监复[2021]280号),同意江苏租赁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综上,发行人符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中关于累计债券余额的相关要求,本次募集资金规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二)项
以及《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规定,且已获得江苏银保监局的批准,本次募集资金规模符合相关要求。
三、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保荐机构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查阅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及发行人金融许可证;
(3)根据发行人财务报告以及应付债券明细等资料,查阅债券发行文件等,对照《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等规定,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规模是否符合规定;
(4)查阅江苏银保监局对发行人本次可转债发行的批复文件。
2、毕马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应付债券的全部清单,查询发行人在不同交易场所发行的债券信息,检查该信息与发行人入账的债券信息的一致性;
(2)根据债券发行信息,对发行人2019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付债券的账面金额执行重新计算;
(3)评价发行人2019年度和2020年度财务报表中对应付债券的相关披露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披露要求;
(4)获取发行人的金融许可证,阅读发行人上述回复中对《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规定的关于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的说明;
(5)获取发行人编制的截至2021年3月31日的财务报表,对发行人上述回复中,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规定按照江苏银保监局批复的预计发行成功后的最大可转债金额计算出的累计债券余额占最近一期公司合并净资产的比例进行重新计算。
(二)核查意见
1、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系中国银保监会监管下的金融机构,不适用《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中关于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的相关要求;发行人符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中关于累计债券余额的相关要求,本次募集资金规模符合相关规定。
2、经核查,毕马威认为,发行人就《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中关于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的说明以及按照江苏银保监局批复的预计发行成功后的最大可转债金额计算出的累计债券余额和其占最近一期公司合并净资产的比例计算结果,与本所了解到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一致。
问题5、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各期末,申请人应收融资租赁款金额为
559.80亿元、658.24亿元、779.62亿元、823.63亿元,占公司资产比重较大。申请人有息债务的期限主要在一年以内,而融资租赁的收款期限一般在一年以上,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的期限并不完全匹配。请申请人说明:(1)报告期内不良融资租赁资产率逐年提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采用相对宽松的业务政策增加业务的情况;(2)报告期内信用减值准备计提的政策和具体明细,相关减值计提是否充分;(3)报告期内融资租赁款减值测试的具体方法和依据,资产减值水平与同行业公司是否存在显著差异;(4)申请人对偿债能力、流动性水平、资金融出期限与融入期限的匹配性等相关方面具体内部控制措施、具体执行情况及有效性。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回复:
一、报告期内不良融资租赁资产率逐年提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采用相对宽松的业务政策增加业务的情况
1、报告期内不良融资租赁资产率逐年提高具有合理性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不良应收融资租赁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限 | 2021/3/31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正常 | 8,133,341.11 | 95.89 | 7,695,737.50 | 95.91 | 6,404,358.03 | 94.79 | 5,575,471.00 | 96.19 |
关注 | 273,645.14 | 3.23 | 258,212.13 | 3.22 | 295,142.17 | 4.37 | 175,225.11 | 3.02 |
次级 | 40,642.72 | 0.48 | 50,131.31 | 0.62 | 27,557.54 | 0.41 | 17,622.81 | 0.30 |
可疑 | 33,887.23 | 0.40 | 20,237.28 | 0.25 | 29,550.18 | 0.44 | 27,637.11 | 0.48 |
损失 | - | - | - | - | 74.13 | - | 640.30 | 0.01 |
应收融资租赁款余额 | 8,481,516.20 | 100.00 | 8,024,318.22 | 100.00 | 6,756,682.06 | 100.00 | 5,796,596.34 | 100.00 |
不良应收融资租赁款余额 | 74,529.95 | 70,368.59 | 57,181.85 | 45,900.23 | ||||
不良率 | 0.88 | 0.88 | 0.85 | 0.79 |
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末和2021年3月末,发行人应收融资租赁款不良率分别为0.79%、0.85%、0.88%和0.88%,呈逐年小幅上升趋势,但整体仍然维持在较低水平。
2019年末,发行人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监管政策导向,在监管政策要求逾期超过90天分类为不良资产的基础上,在行业内率先执行更加严格的标准,以逾期时间超过60天作为不良资产分类的主要标准,导致不良资产金额及不良率有所上升。2020年末,受新冠疫情影响,部分行业承租人经营情况受到一定冲击,逾期情况增加,导致不良率略微上升。截至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末和2021年3月末,公司应收融资租赁款不良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
可比公司名称 | 2021/3/31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交银金租 | 未披露 | 1.15 | 1.31 | 1.62 |
国银金租 | 未披露 | 0.54 | 1.58 | 1.56 |
工银金租 | 未披露 | 1.13 | 1.08 | 1.10 |
民生金租 | 未披露 | 1.92 | 1.84 | 1.89 |
招银金租 | 0.63 | 0.71 | 0.53 | 0.71 |
华融金租 | 未披露 | 1.53 | 1.56 | 1.49 |
建信金租 | 未披露 | 1.11 | 1.12 | 0.85 |
兴业金租 | 未披露 | 1.47 | 1.98 | 1.99 |
华夏金租 | 未披露 | 0.52 | 0.23 | 0.19 |
光大金租 | 0.88 | 1.01 | 1.25 | 1.67 |
浦银金租 | 0.97 | 1.14 | 0.98 | 0.54 |
平均值 | 不具可比性 | 1.11 | 1.22 | 1.24 |
发行人 | 0.88 | 0.88 | 0.85 | 0.79 |
注1: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不良率引用自其公开披露的信息,或者根据其披露的财务数据计算得出,计算公式为:不良率=不良应收融资租赁款余额/应收融资租赁款余额*100%;注2:2021年3月末可比公司未披露数据情况过多,平均值不具有可比性;注3:报告期内部分公司不良率大幅下降,以国银金租为例,不良率由2019年末1.58%下降至2020年末
0.54%,主要系国银金租于2020年度资产核销金额为7.46亿元,而2019年度资产核销金额为0.19亿元,导致2020年末国银金租不良率大幅下降。
上述同行业可比公司中,工银金租、民生金租、华融金租、建信金租、华夏金租、浦银金租不良率整体呈上升趋势,与发行人不良率变动趋势基本一致。
2018年末、2019年末及2020年末,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不良率平均值分别为
1.24%、1.22%和1.11%,总体上看,发行人不良率水平仍然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不存在异常。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融资租赁款不良率上升具有合理性,不良率整体维持在较低水平,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不存在异常。
2、不存在采用相对宽松的业务政策增加业务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在保持资产规模持续增长的同时,高度重视风险管理。通过科学的行业筛选、严格的客户准入,将风险管控与业务流程相融合,运用指标动态监控、分析、反馈,实现租前、租中、租后的预警和管控,以过程监控防范风险,打造“租赁物+承租人+厂商”三位一体的风险防控体系,并结合新金融工具准则实施,合理审慎计提减值准备,确保资产质量稳定良好,保持充分的风险覆盖水平。截至2021年3月末,发行人自2018年以来累计新增投放的应收融资租赁款余额为7,637,792.50万元,其中不良应收融资租赁款余额为24,856.90万元,不良率为0.33%,低于发行人整体不良率水平。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采用相对宽松的业务政策增加业务的情况。
二、报告期内信用减值准备计提的政策和具体明细,相关减值计提是否充分;报告期内融资租赁款减值测试的具体方法和依据,资产减值水平与同行业公司是否存在显著差异;
1、2018年的减值准备计提政策、具体明细、减值测试方法及依据
2018年,发行人采用原金融工具准则,对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坏账准备,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和行业惯例,制定了《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以及《融资租赁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办法》,采用单项计提和组合计提相结合的方式对2018年末应收融资租赁款进行减值测试,具体如下:
(1)组合计提方式
发行人对应收融资租赁款中被分为正常类和关注类的资产采用组合方式进
行评估,通过迁徙模型预测其损失率并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迁徙模型是通过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融资租赁款中分析其在特定时间风险分类的变动,测算每一类别应收融资租赁款发生损失的概率,通过将当期资产负债表日相同类别的应收融资租赁款余额与损失率相乘,同时结合经济调整系数等调整因子得到预期损失金额,即减值准备。发行人每季度末会对应收融资租赁款组合的减值情况进行评估,以反映应收融资租赁款组合预计未来现金流减少且其减少可以可靠计量的可观察数据为客观依据,判断和估计应收融资租赁款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及其程度,确定是否需要计提减值准备。
组合评估减值的估计需要高度依赖判断,影响估计的关键因素包括模型假设(例如损失识别期或者违约损失率),以及定性指标与违约情况间的相关程度。发行人对进行减值估计所使用的方法和假设进行评估时,需考虑发行人运营地区的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及不确定性,以及对应收融资租赁款组合管理水平变化的影响,并做出适当调整。
(2)单项计提方式
发行人对应收融资租赁款中被分为不良资产(次级、可疑和损失)的部分采用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方法,通过贴现现金流模型计算每季末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该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相应计提减值准备。
评估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融资租赁款,需要做出实质判断。减值迹象包括特定承租人(或特定同类承租人)因财务状况恶化影响还款能力、所在产业落后或产能过剩情况、所在地区经济情况恶化等导致违约增加的情况等。发行人在进行定期应收融资租赁款质量评估时以及其他表明可能出现客观减值证据的情况下会进行上述判断。对于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迹象的应收融资租赁款以及单项金额不重大的减值应收融资租赁款,发行人采用组合评估的方式进行测算。
2018年末,发行人按照五级分类计提的减值准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五级分类 | 2018/12/31 | |||
账面余额 | 减值准备金额 | 占比 | 减值计提比例 |
五级分类 | 2018/12/31 | |||
账面余额 | 减值准备金额 | 占比 | 减值计提比例 | |
正常 | 5,575,471.00 | 126,609.83 | 63.75% | 2.27% |
关注 | 175,225.11 | 44,613.77 | 22.46% | 25.46% |
次级 | 17,622.81 | 8,400.06 | 4.23% | 47.67% |
可疑 | 27,637.11 | 18,342.81 | 9.24% | 66.37% |
损失 | 640.30 | 640.30 | 0.32% | 100.00% |
合计 | 5,796,596.34 | 198,606.78 | 100.00% | 3.43% |
2、2019年以来的减值准备计提政策、具体明细及减值测试方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发行人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并修订《金融资产减值管理办法》,运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计提应收融资租赁款等金融资产的减值准备。同时,发行人根据承租人的经营或财务情况、五级分类、逾期情况等信息判断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将各笔业务划分入三个风险阶段,计提预期信用损失。三个阶段的主要定义列示如下:
第一阶段: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的金融工具。需确认金融工具未来12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第二阶段:自初始确认起信用风险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工具。需确认金融工具在剩余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第三阶段:在资产负债表日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需确认金融工具在剩余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预期信用损失是综合考量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及违约风险敞口三个关键参数后的结果。其中,违约概率是指债务人在未来12个月或在整个剩余存续期,无法履行其偿付义务的可能性,发行人的违约概率以历史违约结果为基础进行调整,加入前瞻性信息,以反映宏观经济变化对未来时点违约概率的影响;违约损失率是指某一债项违约导致的损失金额占该违约债项风险敞口的比例,根据业务产品以及担保等因素的不同,违约损失率也有所不同;违约风险敞口是指预期违约时的表内和表外风险暴露总额,敞口大小考虑了本金、利息等因素,不同类型的产品有所不同。
预期信用损失的计算均涉及前瞻性信息。发行人通过进行历史数据分析,识别出与预期信用损失相关的关键经济指标,如国内生产总值、货币供应量、消费者物价指数等,对宏观经济指标池的各项指标定期进行预测,并选取最相关因素进行估算。发行人通过构建计量模型确定这些经济指标与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之间的关系,以确定这些指标历史上的变化对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的影响,结合宏观数据分析确定乐观、中性、悲观的情景及其权重,从而计算金融工具的加权平均预期信用损失准备金。
2019年以来,发行人执行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后,根据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计提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值准备的结果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3/31 | |||
一阶段 | 二阶段 | 三阶段 | 合计 | |
应收融资租赁款 | 8,130,874.03 | 265,034.53 | 85,607.64 | 8,481,516.20 |
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值准备 | 276,360.96 | 14,214.70 | 53,589.76 | 344,165.41 |
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值计提比例 | 3.40% | 5.36% | 62.60% | 4.06% |
项目 | 2020/12/31 | |||
一阶段 | 二阶段 | 三阶段 | 合计 | |
应收融资租赁款 | 7,695,705.89 | 247,343.74 | 81,268.59 | 8,024,318.22 |
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值准备 | 260,042.04 | 11,668.45 | 51,796.26 | 323,506.75 |
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值计提比例 | 3.38% | 4.72% | 63.73% | 4.03% |
项目 | 2019/12/31 | |||
一阶段 | 二阶段 | 三阶段 | 合计 | |
应收融资租赁款 | 6,404,358.03 | 295,142.17 | 57,181.85 | 6,756,682.06 |
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值准备 | 205,337.09 | 17,118.88 | 27,221.03 | 249,677.01 |
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值计提比例 | 3.21% | 5.80% | 47.60% | 3.70% |
3、报告期内,发行人减值计提情况及与同行业公司的比较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不良应收融资租赁款余额分别为45,900.23万元、57,181.85万元、70,368.59万元和74,529.95万元,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值计提比例分别为3.43%、3.70%、4.03%和4.06%,拨备覆盖率分别为432.69%、436.64%、
459.73%和461.78%,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3/31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应收融资租赁款余额 | 8,481,516.20 | 8,024,318.22 | 6,756,682.06 | 5,796,596.34 |
应计利息 | 103,301.59 | 98,885.97 | 78,283.71 | 不适用 |
减值准备金额 | 348,488.92 | 327,006.77 | 252,560.07 | 198,606.78 |
其中: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值准备 | 344,165.41 | 323,506.75 | 249,677.01 | 198,606.78 |
应计利息减值准备 | 4,323.51 | 3,500.02 | 2,883.06 | 不适用 |
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值计提比例 | 4.06% | 4.03% | 3.70% | 3.43% |
不良应收融资租赁款 | 74,529.95 | 70,368.59 | 57,181.85 | 45,900.23 |
不良应收融资租赁款拨备覆盖率 | 461.78% | 459.73% | 436.64% | 432.69% |
截至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末和2021年3月末,发行人应收融资租赁款拨备率、拨备覆盖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
可比公司名称 | 2021/3/31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
拨备率 | 拨备覆盖率 | 拨备率 | 拨备覆盖率 | 拨备率 | 拨备覆盖率 | 拨备率 | 拨备覆盖率 | |
交银金租 | 未披露 | 未披露 | 3.01 | 255.74 | 3.05 | 233.00 | 3.19 | 197.00 |
国银金租 | 未披露 | 未披露 | 3.39 | 625.95 | 4.27 | 269.61 | 3.95 | 253.12 |
工银金租 | 未披露 | 未披露 | 2.58 | 228.96 | 3.11 | 288.79 | 2.54 | 231.57 |
民生金租 | 未披露 | 未披露 | 2.68 | 未披露 | 2.75 | 150.09 | 2.86 | 150.98 |
招银金租 | 未披露 | 400.79 | 3.60 | 380.91 | 3.48 | 509.83 | 2.79 | 316.29 |
华融金租 | 未披露 | 未披露 | 2.83 | 185.41 | 2.50 | 160.98 | 2.33 | 155.38 |
建信金租 | 未披露 | 未披露 | 5.08 | 453.83 | 4.03 | 358.32 | 2.93 | 342.35 |
兴业金租 | 未披露 | 未披露 | 4.97 | 329.41 | 4.51 | 225.59 | 4.18 | 198.29 |
华夏金租 | 未披露 | 未披露 | 4.41 | 855.14 | 3.21 | 1,425.43 | 2.56 | 1,359.12 |
光大金租 | 未披露 | 340.23 | 3.06 | 302.49 | 2.79 | 223.95 | 2.52 | 150.96 |
浦银金租 | 未披露 | 429.97 | 4.27 | 374.51 | 3.61 | 368.13 | 2.50 | 462.11 |
平均值 | 不具可比性 | 3.63 | 399.24 | 3.39 | 383.07 | 2.94 | 347.02 | |
发行人 | 4.06 | 461.78 | 4.03 | 459.73 | 3.70 | 436.64 | 3.43 | 432.69 |
注1: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拨备率及拨备覆盖率引用自其公开披露的信息,或者根据其披露的财务数据计算得出,计算公式为:拨备率=减值准备/应收融资租赁款余额*100%;拨备覆盖率=减值准备/不良应收融资租赁款余额*100%注2:2021年3月末可比公司拨备覆盖率未披露数据情况过多,平均值不具有可比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不断提升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值计提水平,报告期各期末拨备率、拨备覆盖率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平均水平。
三、申请人对偿债能力、流动性水平、资金融出期限与融入期限的匹配性等相关方面具体内部控制措施、具体执行情况及有效性。
为保障偿债能力、维持稳定的流动性水平、确保资金融出期限与融入期限的匹配性,发行人建立并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针对面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制定了相关的管理政策和业务操作指引,将风险管理融合在各个业务流程和岗位职能中。发行人还建立了风险应急预案,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风险突发事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在信用风险管理方面,为加强对客户信用风险的总量控制,提高决策效率,发行人建立了系统的业务操作指引,对包括租赁项目调查和申报、项目评审、合同制作、融资租赁款发放、租后监控和不良应收融资租赁款管理、呆账核销等环节的融资租赁业务全流程实行规范化管理。同时,发行人还通过资产风险分类评级体系、信用风险管理相关政策制度和流程、租赁业务信息系统、租赁业务投向管理和租赁资产结构优化等方式及时有效识别、监控和管理公司各环节潜在的信用风险。此外,发行人还建立了风险限额管理,并采取风险缓释措施,提高风险管理效率。
在流动性风险管理方面,发行人建立了日常流动性管理体系。其中,风险管理部牵头负责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和流动性管理办法,设定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与限额,开展流动性风险监测与报告,实施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金融同业部则牵头负责开展负债管理和头寸管理,根据项目投放计划、到期债务情况、项目资金回笼情况以及存量货币资金情况,按周编制和上报资金使用情况表和银行授信情况表,预测分析资金缺口和银行授信额度情况,以确定融资需求,并通过优化融资结构,拓展并维护融资渠道等措施保证流动性。同时,发行人还制定并实施了《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明确流动性风险事项的识别、应对措施等,指导应对流动性风险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流动性风险突发事件。
普华永道针对2018年末、毕马威针对2019年末、2020年末均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
同时,随着业务规模的不断拓展,发行人加强与各银行间的合作,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末和2021年3月末,发行人于各银行总共未使用授信额度分别为946.16亿元、970.11亿元、913.48亿元和918.85亿元,发行人目前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足以覆盖短期流动性缺口。此外,发行人通过发行金融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措施,调节资产负债期限结构,解决流动性错配问题。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偿债能力、流动性水平、资金融出期限与融入期限的匹配性等相关内部控制措施执行情况良好。
四、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保荐机构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的应收融资租赁款清单及五级分类情况,分析应收融资租赁款不良率变动原因;
(2)查阅了发行人2018年以来新增投放项目形成的应收融资租赁款余额及不良余额,并对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分析是否存在采用相对宽松的业务政策增加业务的情况;
(3)查阅了发行人的审计报告,了解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值准备计提政策及减值测试模型,并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减值准备整体计提水平;
(4)查阅了发行人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内控管理制度,与公司管理层针对各项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访谈,并取得会计师出具的内控审计报告。
2、普华永道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了解、评价和测试了与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值准备评估和计算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及执行有效性;
(2)基于承租人、担保人、租赁物和抵质押物的风险情况,并考虑其他外部证据和因素,采用抽样方法执行了独立的信贷审阅,以评估管理层对已减值应收融资租赁款的识别和判断是否恰当;
(3)对于个别评估方式计提的减值准备,通过检查承租人和担保人的财务
信息、租赁物及抵质押物的评估价值,并考虑外部市场信息等支持性证据,评价了管理层编制未来现金流量预测的方法和关键假设,并重新计算了减值金额;
(4)对于组合方式计提的减值准备,基于行业经验及可获得的公开市场信息,评估了管理层使用的模型是否反映当前经济环境下应收融资租赁款面临的信用风险。同时,通过查看外部证据以及江苏金融租赁内部历史损失数据,结合行业经验和惯例,评价了管理层在减值模型中使用的关键假设及参数,包括考虑应收融资租赁款组合的分层、历史损失经验、损失识别期间,以及针对特定产品、行业和宏观经济环境变化的风险调整;
(5)对公司2018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
(6)询问了2018年以来公司不良应收融资租赁款率数值及变化趋势,并对相关指标的变化趋势以及同业同规模租赁公司的对比结果进行了询问,了解相关原因。
3、毕马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了解和评价与应收融资租赁款在审批、记录、监控、分类流程以及减值准备计提等相关的关键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
(2)利用本所金融风险管理专家的工作,评价管理层评估减值准备时所用的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和参数的可靠性,包括评价发生信用减值的阶段划分、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折现率及前瞻性调整等,并评价其中所涉及的关键管理层判断的合理性,包括管理层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对截至2020年12月31日相关参数影响的判断;
(3)评价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的参数使用的关键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针对与原始档案相关的关键内部数据,将管理层用以评估减值准备的应收融资租赁款清单总额与总账进行比较,选取样本,将单项应收融资租赁款的信息与相关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进行比较,以评价清单的准确性;针对关键外部数据,将其与公开信息来源进行核对,以检查其准确性;
(4)评价涉及主观判断的输入参数,包括从外部寻求支持证据,比对历史损失经验等内部记录。作为上述程序的一部分,询问了管理层对关键假设和输入
参数相对于以前年度所做调整的理由,并考虑管理层所运用的判断是否一致。对比模型中使用的经济因素与市场信息,评价其是否与市场以及经济发展情况相符;
(5)采用风险导向的方法选取样本,评价管理层作出的关于该类应收融资租赁款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的判断以及是否已发生信用减值的判断的合理性。按行业分类对应收融资租赁款进行分析,选取样本时考虑选取受目前经济影响较大的行业;关注高风险领域的应收融资租赁款并选取第三阶段应收融资租赁款、逾期非第三阶段应收融资租赁款及其他存在潜在信用风险的应收融资租赁款等作为信贷审阅的样本;
(6)对按上述标准选取的应收融资租赁款样本执行信贷审阅程序,包括询问承租人经营情况,复核承租人的财务信息,查询有关承租人业务的市场信息,评价其还款能力。特别的,对选取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应收融资租赁款执行信贷审阅时,通过询问、运用职业判断和独立查询等方法,评价其预计可收回的现金流。将管理层对担保物的估值与其市场价格进行比较,评价担保物的变现时间和方式并考虑管理层提供的其他还款来源。评价管理层对关键假设使用的一致性,并将其与我们的数据来源进行比较;
(7)基于上述工作,利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重新计算并复核了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减值准备的计算准确性;
(8)评价与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值准备相关的财务报表信息披露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修订) 》的披露要求;
(9)综合运用询问、观察、检查等方法,对重要业务流程进行穿行测试,并选取相关的控制进行测试。测试样本根据该控制的控制失效风险及发生频率等判断,以通过足够的样本量测试获得控制有效性的证据;
(10)获取发行人编制的截至2021年3月31日的财务报表,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合同基本信息表和减值准备计算明细表,对发行人上述回复中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以及2021年3月31日的应收融资租赁款五级分类占比、应收融资租赁款根据不同阶段计提减值准备的比例、应收融资租赁款不良率以及拨备覆盖率进行了重新计算;
(11)获取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将其与发行人上述回复中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以及2021年3月31日披露的不良率、拨备率及拨备覆盖率进行核对,同时,对未公开披露不良率、拨备率及拨备覆盖率数据的同行业可比公司,根据发行人上述回复中的计算方法对其不良率、拨备率及拨备覆盖率进行重新计算;
(12)阅读上述回复中不良融资租赁资产率逐年提高的原因、业务政策以及同行业可比公司减值准备计提比例差异的分析。
(二)核查意见
1、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不良融资租赁资产率逐年提高,主要是因为随着资产规模的持续增长,公司按照《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不断加强对资产信用风险的识别和管控要求,导致不良资产有所上升,但整体维持在较低水平,不存在采用相对宽松的业务政策增加业务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融资租赁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资产减值水平与同行业公司不存在显著差异;报告期内,公司对偿债能力、流动性水平、资金融出期限与融入期限的匹配性等相关内部控制措施执行情况良好,普华永道、毕马威均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
2、经核查,普华永道认为,发行人于2018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行人在2018年度内的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会计处理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发行人的上述回复内容与我们了解到的情况没有重大不一致。
3、经核查,毕马威认为,发行人于2019年12月31日以及2020年12月31日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与披露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所认为发行人于2019年12月31日以及2020年12月31日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基于本所执行的核查程序,发行人不良融资租赁资产率逐年提高的原因分析、业务政策以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减值准备计提比例的差异分析,与本所了解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一致。
问题6、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及其子公司作为原告的未决诉讼案件有29件,涉及争议金额合计约为8,901.78万元。请申请人说明:(1)公司存在的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等全部事项,包括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相应的应收融资租赁款五级分类情况、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具体情况或是否充分计提相关预计负债;(2)相关风险提示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回复:
一、公司存在的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等全部事项,包括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相应的应收融资租赁款五级分类情况、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具体情况或是否充分计提相关预计负债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作为原告/申请人的未决诉讼、未决仲裁情况
截至2021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作为申请人的仲裁案件,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作为原告的未决诉讼案件有29件,涉及的争议金额合计约为8,901.78万元,约占截至2021年3月末发行人净资产的0.66%,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被告 | 第三人 | 基本案情 | 诉讼请求 | 争议金额(万元) | 判决/裁定/调解结果 | 执行情况 |
1 | 2、山东麟德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3、淄博天能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4、山东贞观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5、淄博显庆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6、唐锋; 7、唐勇; 8、顾金玲。 | 齐文化博物院(临淄区足球博物馆)、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淄博供电公司 | 被告一未遵守其与发行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经多次催告后,被告仍未履行其支付义务。 | 2、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原告有权就苏租[2017]抵押字第145-1号《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苏租[2017]租赁字第145号《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原告有权以被告一质押登记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位于第三人齐文化博物院(临淄区足球博物馆)场馆屋顶的5.9MW光伏电站应收账款在上述第1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5、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 2,344.69 | 2021年6月17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106民初11742号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一于2021年7月12日提起上诉,二审尚未判决。 | 案件审理尚未终结,未执行。 |
2 | 2、唐锋; 3、唐勇; 4、山东麟德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5、顾金玲。 |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桓台县供电公司 | 被告一未遵守其与发行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经多次催告后,被告仍未履行其支付义务。 | 2、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原告有权就登记编号为桓工商抵登字(2018)第116号动产抵押登记书中的抵押物/苏租[2016]租赁字第809号《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原告有权以被告一质押登记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位于山东贵和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厂房屋顶5MW光伏电站应收账款在上述第1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5、五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 1,797.38 | 2021年6月25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106民初11740号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一于2021年7月12日提起上诉,二审尚未判决。 | 案件审理尚未终结,未执行。 |
3 | 2、河南省朝歌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3、鹤壁朝歌肾病专科 | / | 被告一未遵守其与发行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变更协议书》的约定支付租金,经多次催告后,被告仍未履 | 1、被告一偿还剩余租金、名义货价及截至2021年2月25日的逾期利息扣除风险金后共计人民币15,020,360.4元,以及以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自2021年2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起的逾期利息; | 1,502.04 | 1、被告一应于2025年3月25日前分期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及名义货价共计 | 发行人已于2021年7月13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待执行。 |
序号 | 被告 | 第三人 | 基本案情 | 诉讼请求 | 争议金额(万元) | 判决/裁定/调解结果 | 执行情况 |
4、葛庆。 | 行其支付义务。 | 3、原告有权以苏租[2018]租赁字第446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2、如被告一有任一期未按上述第1项按时足额履行,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收取逾期利息,且原告有权以苏租[2018]租赁字第446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上述一、二项债务履行完毕前,合同编号为苏租[2018]租赁字第446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原告江苏租赁所有; 5、双方就本案无其他纠葛; 6、本案诉讼费用由四名被告承担。 | ||||
4 | 2、葛庆; 3、河南省朝歌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 / | 被告一未遵守其与发行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变更协议书》的约定支付租金,经多次催告后,被告仍未履行其支付义务。 | 2、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原告有权以苏租[2019]租赁字第290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587.31 | 1、被告一应于2023年7月13日前分期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及名义货价共计6,493,100元; 2、如被告一有任一期未按上述第1项按时足额履行,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收取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标准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原告有权以苏租[2019]租赁字第290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1、2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上述1、2债务履行完毕前,案涉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原告所有。 | 发行人已于2021年5月18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待执行。 |
5 | 2、微租联盟(北京)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 / | 被告一未遵守其与发行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经多次催告后,被告仍未 | 1、被告一赔偿原告全部未付租金、名义货价、逾期利息,扣除风险金后共计5,483,399元,以及自2019年7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截至2019年7月5日的到期未付租 | 548.34 | 1、被告一赔偿原告全部未付租金、名义 | 发行人已于2021年6月24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待 |
序号 | 被告 | 第三人 | 基本案情 | 诉讼请求 | 争议金额(万元) | 判决/裁定/调解结果 | 执行情况 |
4、大连隆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5、大连隆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6、大连隆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 履行其支付义务。 | 2、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原告有权就被告一、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抵押给原告的车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有限受偿; 4、六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2、支持原告第2项诉讼请求,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21年6月4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1民终11477号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执行。 | |||
6 | 2、南宁宝亮升维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 | 被告一未遵守其与发行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经多次催告后,被告仍未履行其支付义务。 | 2、确认上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原告; 3、被告一赔偿原告全部未付租金、名义货价和截至2021年1月6日的逾期利息扣除风险金后共计2,786,513.45元,以及2021年1月7日后的逾期利息以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计算至实际赔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之和,扣除租赁物残值; 4、被告二对上述第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278.65 | 2021年5月24日,被告一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尚未判决。 | 案件审理尚未终结,未执行。 |
7 | 2、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泗县支公司。 | 赫伯罗特股份公司(Hapag-Lloyd AG) | 2017年12月6日,原告所属的“炜伦39”轮与第三人所属的“SEOUL EXPRESS(首尔快航)”轮于长江上段外高桥出口航道发生碰撞事故。经海事部门调查认定,“炜伦39”轮对碰撞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因原告所属的“炜伦39”轮 | 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 | 270.45 | 尚未一审判决或调解 | 案件尚未判决,未申请执行 |
序号 | 被告 | 第三人 | 基本案情 | 诉讼请求 | 争议金额(万元) | 判决/裁定/调解结果 | 执行情况 |
由两被告承保船舶一切险,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向第三人赔偿保险金。 | |||||||
8 | 2、蔡宇聪; 3、蔡志荣; 4、梁永群; 5、韦散; 6、吴品刚; 7、马地理; 8、广西速锐农业有限公司。 | / | 被告一未遵守其与发行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经多次催告后,被告仍未履行其支付义务。 | 2、确认凯斯-A4000-联合收割机三台的所有权属于原告,被告一于十日内返还上述设备; 3、被告一赔偿原告全部未付租金、名义货价、截至2019年10月8日的逾期利息扣除风险金后共计2,574,135.4元,以及2019年10月9日以后的逾期利息(以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至实际赔偿日)之和,扣除租赁物残值; 4、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对上述第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八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257.41 | 1、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于2018年11月23日签订的编号为C02181106000101《融资租赁合同》; 2、确认被告一租赁的凯斯-A4000-联合收割机共计三台的所有权属于原告,被告一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上述设备; 3、被告一赔偿原告全部未付租金、名义货价、截至2020年6月18日的逾期利息扣除风险金后共计2,397,823.66元,以及2020年6月19日以后的逾期利息(以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至实际赔偿日)之和,扣除租赁物残值; 4、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对被告一上述第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021年4月9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1民终10486号二审判决: 1、维持一审判决第1、2项; 2、撤销一审判决第4项; 3、变更一审判决第3项为:被告一赔偿原告全部未付租金、截至2020年6月18日的逾期利息扣除风险金后共计2,397,723.66元,以及2020年6月19日以后的逾期利息(以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至实际赔偿日)之和,扣除租赁物残值; 4、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对被告一上述第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 | 发行人已于2021年5月10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待执行。 |
序号 | 被告 | 第三人 | 基本案情 | 诉讼请求 | 争议金额(万元) | 判决/裁定/调解结果 | 执行情况 |
5、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
9 | 2、卢峰; 3、江艳; 4、连云港亿科置业有限公司。 | / | 被告一未遵守其与发行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变更协议书》约定支付租金,经多次催告后,被告仍未履行其支付义务。 | 2、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原告有权以被告四名下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苏(2019)灌南县不动产权第0004695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原告有权以苏租[2018]租赁字第528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5、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 249.71 | 2021年4月29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106民初1191号一审判决,支持第1、2、3项诉讼请求,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发行人已于2021年6月2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待执行。 |
10 | 2、赵如风。 | / | 被告一未遵守其与发行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经多次催告后,被告仍未履行其支付义务。 | 2、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1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原告有权就苏租[2019]租赁字第147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项用于抵偿全部损失和违约金; 4、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连带负担。 | 177.01 | 2021年3月31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106民初537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发行人正在按判决结果与被告协商和解。 |
11 | 2、毛云学; 3、刘涛; 4、额敏县鑫昊商贸有限公司。 | / | 被告一未遵守其与发行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经多次催告后,被告仍未履行其支付义务。 | 2、确认“麦赛福格森-MF-T7-联合收割机”一台的所有权属于原告,被告毛淑军应予以返还; 3、被告一赔偿原告未付租金、逾期利息及名义货价共计1,418,176.68元,以及2018年5月31日后的逾期利息(以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至实际赔偿日)之和,扣除租赁物残值; 4、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第三项诉讼 | 141.82 | 1、解除原告与被告毛淑军于2017年7月28日签订的编号为C170705000601《融资租赁合同》; 2、上述《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麦赛福格森-MF-T7-联合收割机一台归原告所有; 3、被告毛淑军赔偿原告未付租金、逾期利息及名义货价共计1,757,035.39元,以 | 发行人拟申请执行,目前暂未申请。 |
序号 | 被告 | 第三人 | 基本案情 | 诉讼请求 | 争议金额(万元) | 判决/裁定/调解结果 | 执行情况 |
5、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4、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第3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负担; 2021年6月23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1民终9688号二审判决: 1、维持一审判决第1、2项; 2、撤销一审判决第4项; 3、变更一审判决第3项为:被告毛淑军赔偿原告未付租金、逾期利息共计1,756,935.39元,以及2020年4月18日后的逾期利息(以到期未付租金1,388,969.4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至实际赔偿日)之和,扣除租赁物残值; 4、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第3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一追偿; 5、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
12 | 2、微租联盟(北京)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3、大连隆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 / | 被告一未遵守其与发行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经多次催告后,被告仍未履行其支付义务。 | 2、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原告有权就被告一、被告三抵押给原告的车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有限受偿; 4、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126.84 | 1、被告一给付原告租金及名义货价979,849.39元及利息(以已到期租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 2、支持原告第2项诉讼请求,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21年5月10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1民终10271号二审判决: 1、撤销一审判决; 2、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租金及名义货价619,279.61元及利息 | 发行人已于2021年7月1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待执行。 |
序号 | 被告 | 第三人 | 基本案情 | 诉讼请求 | 争议金额(万元) | 判决/裁定/调解结果 | 执行情况 |
3、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一追偿;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
13 | 2、广州哲炬影城管理有限公司; 3、黄小娟; 4、黄剑平。 | / | 被告一未遵守其与发行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变更协议书》约定支付租金,经多次催告后,被告仍未履行其支付义务。 | 2、上述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物巴可-DP2K-8SLPA-电影放映机等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原告,判令被告一于十日内返还上述设备; 3、被告一赔偿原告全部未付租金、名义货价和截至2021年1月8日的逾期利息扣除风险金后共计1,151,526.52元,以及自2021年1月9日起以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计算至实际赔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之和,扣除租赁物残值; 4、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第3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 115.15 | 1、支持原告第1、2、5项诉讼请求; 2、被告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全部未付租金和截至2021年1月8日的逾期利息扣除风险金后共计1,151,426.52元,以及自2021年1月9日起以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计算至实际赔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之和,扣除租赁物残值。 被告一已于2021年4月30日提起上诉,二审尚未判决。 | 案件审理尚未终结,未执行。 |
14 | 2、马瑞山; 3、王大龙。 | / | 被告一未遵守其与发行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经多次催告后,被告仍未履行其支付义务。 | 2、确认凯斯450拖拉机和贝松犁各一台的所有权属于原告,被告一于十日内返还上述设备; 3、被告一赔偿原告损失共计751,748.77元,以及2019年5月10日以后的逾期利息之和,扣除租赁物残值; 4、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第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 75.18 | 1、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于2016年7月15日签订的编号为苏租[2016]租赁字第605号《融资租赁合同》; 2、确认被告一租赁的凯斯450拖拉机和贝松犁各一台的所有权属于原告;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上述租赁物归还原告; 3、被告一赔偿原告未付租金、逾期利息及名义货价共计894,086.38元,以及2020年4月22日后的逾期利息(以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至实际赔偿日)之和,扣除租赁物残值; | 发行人已于2021年7月13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待执行。 |
序号 | 被告 | 第三人 | 基本案情 | 诉讼请求 | 争议金额(万元) | 判决/裁定/调解结果 | 执行情况 |
5、三被告共同负担诉讼费用。 2021年6月2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1民终9345号二审判决: 1、维持一审判决第1、2项; 2、撤销一审判决第4项; 3、变更一审判决第3项为:被告一赔偿原告未付租金、逾期利息共计893,986.38元,以及2020年4月22日后的逾期利息(以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至实际赔偿日)之和,扣除租赁物残值; 4、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上述第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实际承担责任后向被告一追偿; 5、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
15 | 2、苏旭; 3、孙凤真; 4、都庆玲; 5、金华市鑫旭物流有限公司。 | / | 被告一未遵守其与发行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经多次催告后,被告仍未履行其支付义务。 | 2、确认登记在被告五名下的上汽依维柯红岩-CQ4256HYVG334HH-牵引车三台的所有权归属于原告,并判令被告一于十日内返还上述设备; 3、被告一赔偿原告全部未付租金、截至 2021 年 1 月11日的逾期利息扣除风险金后共计583,175.70元,以及自2021年 1月12日以后的逾期利息以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计算至实际赔偿日之和,扣除租赁物残值; 4、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上述第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 58.32 | 2021年4月29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106民初1193号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 发行人已于2021年7月13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待执行。 |
16 | 2、朱瑞庭; 3、叶炳钏; 4、朱誉鹏; | / | 被告一未遵守其与发行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变更协议书》的约定支付租金,经多次催告后,被告仍未履 | 1、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于2018年1月24日签订的编号为C180115000301的《融资租赁合同》、2020年4月13日签订的编号为C180115000301-YQ01的《变更协议书》、2020年9月24日签订的编号为C180115000301-YQ10的《变更 | 56.13 | 1、支持第1项诉讼请求; 2、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 | 待相关主体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若未履行则发行人将 |
序号 | 被告 | 第三人 | 基本案情 | 诉讼请求 | 争议金额(万元) | 判决/裁定/调解结果 | 执行情况 |
6、冯晓彤; 7、佛山市顺德区奥丁体育运动咨询策划有限公司。 | 行其支付义务。 | 2、确认上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原告;被告一向原告返还所有设备; 3、被告一赔偿原告全部未付租金和截至2021年3月1日的逾期利息扣除风险金后共计561,349.54元,以及以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自2020年9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赔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之和,扣除租赁物残值; 4、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对被告一上述第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各被告连带负担。 | 3、案涉融资租赁标的物归原告所有。原告与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协议折价或评估、拍卖、变卖案涉租赁物所得价款抵偿上述2项债务,若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由被告一继续清偿, 并由其余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余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就其实际清偿部分有权向被告一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若所得价款超过债务,则超过部分归被告一所有;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申请执行。 | |||
17 | 2、杭州鑫莱运输有限公司 | / | 被告一未遵守其与发行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经多次催告后,被告仍未履行其支付义务。 | 2、请求确认登记在被告二名下的案涉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原告,并判令被告一于10日内返还上述设备; 3、被告一赔偿原告全部未付租金、名义货价和截至2021年4月14日的逾期利息扣除风险金后共计490,123.53元,以及以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自2021年4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4、被告二对上述第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 49.01 | 2021年5月24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106民初2324号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 发行人已于2021年7月13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待执行。 |
18 | 2、蒋仁清; 3、王兰云。 | / | 被告一未遵守其与发行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经多次催告后,被告仍未履行其支付义务。 | 2、确认上述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凯斯-Puma2304-农用拖拉机(重型)所有权属于原告; 3、被告一赔偿原告全部未付租金410,977.99元,截至2020年12月30日的逾期利息 | 41.10 | 2021年3月30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106民初986号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 发行人已于2021年6月17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待执行。 |
序号 | 被告 | 第三人 | 基本案情 | 诉讼请求 | 争议金额(万元) | 判决/裁定/调解结果 | 执行情况 |
4、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第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19 | 2、福建鑫耀亮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 / | 被告一未遵守其与发行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经多次催告后,被告仍未履行其支付义务。 | 2、确认案涉租赁标的物归原告所有,被告一返还该车辆; 3、被告一赔偿原告全部未付租金、截至2021年2月19日的逾期利息扣除风险金后共计360,521.56元,以及自2021年2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之和,扣除租赁物残值; 4、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第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连带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 36.05 | 2021年4月27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106民初1958号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 发行人已于2021年8月11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待执行。 |
20 | 2、福建江鑫仁辉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 / | 被告一未遵守其与发行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经多次催告后,被告仍未履行其支付义务。 | 2、确认案涉租赁标的物归原告所有,被告一返还该车辆; 3、被告一赔偿原告全部未付租金、截至2021年2月18日的逾期利息扣除风险金后共计352,527.96元,以及自2021年2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之和,扣除租赁物残值; 4、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第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连带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 35.25 | 2021年4月27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106民初1959号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 发行人已于2021年6月7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待执行。 |
21 | 2、郑燚; 3、江南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 / | 被告一未遵守其与发行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经多次催告后,被告仍未履行其支付义务。 | 2、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原告有权以登记编号32052019013349动产 | 27.24 | 2021年4月29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106民初1189号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 发行人拟申请执行,目前暂未申请。 |
序号 | 被告 | 第三人 | 基本案情 | 诉讼请求 | 争议金额(万元) | 判决/裁定/调解结果 | 执行情况 |
4、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 |||||||
22 | 2、张志艳; 3、刘学明。 | / | 被告一未遵守其与发行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经多次催告后,被告仍未履行其支付义务。 | 2、确认上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原告; 3、被告一赔偿原告全部未付租金、名义货价和截至2021年2月18日的逾期利息扣除风险金后共计242,320.08元,以及以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自2021年2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赔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之和,扣除租赁物残值; 4、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第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 24.23 | 2021年5月27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106民初2328号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 发行人已于2021年7月13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待执行。 |
23 | 2、南宁市汇强运输有限公司; 3、甘宏宾。 | / | 被告一未遵守其与发行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经多次催告后,被告仍未履行其支付义务。 | 2、确认上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原告;被告一向原告返还该租赁物; 3、被告一赔偿原告全部未付租金和截至2021年4月9日的逾期利息扣除风险金后共计195,543.96元,以及以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自2021年4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之和,扣除租赁物残值; 4、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上述第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各被告连带负担。 | 19.55 | 2021年4月21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106民初3117号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 发行人已于2021年6月24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待执行 |
24 | 2、南宁市汇强运输有限公司; 3、陆春练。 | / | 被告一未遵守其与发行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经多次催告后,被告仍未履行其支付义务。 | 2、确认上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原告;被告一向原告返还该租赁物; 3、被告一赔偿原告全部未付租金和截至2021年4月9日的逾期利息扣除风险金后共计189,243.64元,以及以到期未付租金基数按日 | 18.92 | 2021年4月21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106民初3120号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 发行人已于2021年7月7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待执行 |
序号 | 被告 | 第三人 | 基本案情 | 诉讼请求 | 争议金额(万元) | 判决/裁定/调解结果 | 执行情况 |
4、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上述第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各被告连带负担。 | |||||||
25 | 2、周桂敏; 3、马永红。 | / | 被告一未遵守其与发行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经多次催告后,被告仍未履行其支付义务。 | 2、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17.48 | 2021年5月10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106民初532号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 发行人已于2021年7月13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待执行。 |
26 | 2、方水英 | / | 被告一未遵守其与发行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经多次催告后,被告仍未履行其支付义务。 | 2、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原告有权以案涉融资租赁标的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 14.87 | 2021年6月4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106民初2332号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 拟申请执行,目前暂未申请。 |
27 | 李玉伟 | / |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11.63 | 2021年4月26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1民终7974号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发行人已于2021年5月10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待执行。 | ||||
28 | 程洋洋 | / |
1、被告偿还原告剩余租金、名义货价和截至
2021年2月18日的逾期利息扣除保证金后共计92,220.47元,以及以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自2021年2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2、原告有权以案涉融资租赁标的物折价或以拍
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9.22 |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92,220.47元;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发行人已于2021年7月13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待执行。 | |||||
29 | 1、中影华广影院管理 | / | 被告一未遵守其与发行 | 1、被告一偿还剩余租金、名义货价和截至2021 | 4.44 | 2021年4月14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 | 相关主体已 |
序号 | 被告 | 第三人 | 基本案情 | 诉讼请求 | 争议金额(万元) | 判决/裁定/调解结果 | 执行情况 |
2、吕明睿; 3、钟方。 | 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经多次催告后,被告仍未履行其支付义务。 | 2、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原告有权以编号为C171121000301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院作出(2021)苏0106民初31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发行人撤回起诉。 | 于2021年4月履行完毕涉案合同下的义务,发行人撤回起诉。 |
上述诉讼案件中除案件5、10、11、12涉及的应收融资租赁款已核销,案件7不涉及应收融资租赁款外,其他相应的应收融资租赁款五级分类、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承租人 | 应收融资租赁款余额 | 五级分类(2021年3月末) |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 | 拨备率 |
1 | 山东武德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 1,672.29 | 可疑 | 1,183.20 | 70.75% |
2 | 淄博天能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 1,287.04 | 可疑 | 896.64 | 69.67% |
3 | 鹤壁京立医院股份有限公司 | 1,024.15 | 可疑 | 678.21 | 66.22% |
4 | 490.31 | 可疑 | 360.53 | 73.53% | |
5 | 崇左市正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246.83 | 可疑 | 172.72 | 69.70% |
6 | 贵港市覃塘区宇佳种养专业合作社 | 200.28 | 可疑 | 146.09 | 72.95% |
7 | 灌南县中医院 | 198.20 | 可疑 | 132.06 | 66.63% |
8 | 茂名市聚豪影视有限公司 | 77.29 | 次级 | 40.13 | 51.92% |
9 | 张志平 | 37.27 | 可疑 | 25.99 | 69.72% |
10 | 苏正永 | 55.89 | 可疑 | 38.97 | 69.72% |
11 | 佛山市汇悦电影城有限公司 | 42.20 | 可疑 | 29.42 | 69.72% |
12 | 郑文和 | 43.42 | 次级 | 22.54 | 51.92% |
13 | 刘萍 | 34.94 | 可疑 | 24.36 | 69.72% |
14 | 黄金城 | 33.22 | 次级 | 17.25 | 51.92% |
15 | 32.54 | 次级 | 16.90 | 51.92% | |
16 | 苏州欣大商品检测有限公司 | 22.01 | 次级 | 11.43 | 51.92% |
17 | 刘学风 | 21.06 | 可疑 | 14.68 | 69.72% |
18 | 陆杰忠 | 17.83 | 次级 | 9.26 | 51.92% |
19 | 陆有永 | 20.80 | 次级 | 10.80 | 51.92% |
20 | 刘勇 | 15.10 | 可疑 | 10.53 | 69.72% |
21 | 杭州东申快递服务有限公司 | 13.44 | 可疑 | 9.37 | 69.72% |
22 | 李玉伟 | 10.51 | 可疑 | 7.33 | 69.72% |
23 | 程洋洋 | 8.54 | 次级 | 4.43 | 51.92% |
24 | 中影华广影院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 2.69 | 次级 | 1.39 | 51.92% |
合计 | 5,607.85 | - | 3,864.23 | 68.91% |
上述未决诉讼相关的应收融资租赁款余额占2021年3月末应收融资租赁款余额的比重为0.07%,占比很小。同时,发行人已按照《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风
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及公司制定的《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将上述应收融资租赁款分类至不良,并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评估应收融资租赁款的信用风险状况并计提减值准备,或根据要求核销。
综上,发行人针对上述诉讼案件对应应收融资租赁款计提的减值准备谨慎、充分。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未决诉讼、未决仲裁情况
截至2021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作为被告/被申请人/第三人的未决诉讼案件共7件,涉及争议金额合计约为436.2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原告 | 被告 | 第三人 | 基本案情 | 诉讼请求 | 争议金额(万元) | 判决/裁定/调解结果 | 执行情况 |
1 | 赫伯罗特股份公司(Hapag-Lloyd AG) | 2、江苏租赁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泗县支公司、张卫华、李雪国 | 原告所有的“SEOUL EXPRESS”轮与被告所有的“炜伦39”轮在长江下游上海段发生了碰撞,事后吴淞海事局出具《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炜伦39”轮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以其遭受损失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 | 2、确认原告对上述因碰撞事故遭受的损失2,704,506.47元及利息具有船舶优先权; 3、被告一承担诉讼费用。 | 270.45 | 1、被告芜湖市晨光船务有限公司、被告江苏租赁、第三人张卫华、第三人李雪国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赫伯罗特股份公司经济损失116.74万元及利息(利息数额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12月25日计算至经济损失支付之日止); 2、原告在判决中享有的债权对“炜伦39”轮具有船舶优先权; 3、驳回原告要求第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中心支公司和第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泗县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19年7月29日、2019年8月15日,发行人和原告分别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尚未判决。 | 案件审理尚未终结,未申请执行。 |
2 | 广西凯宝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2、王海波。 | 江苏租赁 | 被告一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发行人向原告购买的一台凯斯牌挖掘机,需向发行人支付融资设备首付租金,但被告因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用于支付上述融资机械的首付租金,为此,原告与被告一订立《借款合同》;原告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但合同约定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经原告多次催 | 2、被告一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 3、被告一承担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 | 37.94 | 2021年6月9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桂0105民初10928号一审判决: |
序号 | 原告 | 被告 | 第三人 | 基本案情 | 诉讼请求 | 争议金额(万元) | 判决/裁定/调解结果 | 执行情况 |
告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 | 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
3 | 广西凯宝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2、覃必渊; 3、黄坚福。 | 江苏租赁 | 被告一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发行人向原告购买的一台凯斯牌挖掘机,需向发行人支付融资设备首付租金,但因被告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用于支付上述融资机械的首付租金,为此,原告与被告一订立《借款合同》;原告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但合同约定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经原告多次催告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 | 2、被告一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 3、被告一承担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 4、被告二对上述1、2、3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 37.42 | 1、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9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判决结果不涉及发行人履行义务。 |
4 | 广西凯宝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2、覃必渊; 3、黄坚福。 | 江苏租赁 | 被告一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发行人向原告购买的一台凯斯牌挖掘机,需向发行人支付融资设备首付租金,但被告因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用于支付上述机械的首付租金,为此,原告与被告一订立《借款合同》;原告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但合同约定还款期限全部到期后,被告仅偿还20,000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偿还上述款项,但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 | 2、被告一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 3、被告一承担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 4、被告二对上述1、2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 31.06 | 1、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20年1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判决结果不涉及发行人履行义务。 |
5 | 广西凯宝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2、冯光亮; 3、黄成孝。 | 江苏租赁 | 被告一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发行人向原告购买的一台凯斯牌挖掘机,需向发行人支付融资设备首付租金,但被告资金因不足,向原告借款,用于支付上述融资机械的首付租金,为此,原告与被 | 2、被告一支付逾期还款违 | 28.60 | 1、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 | 判决结果不涉及发行人履行义务。 |
序号 | 原告 | 被告 | 第三人 | 基本案情 | 诉讼请求 | 争议金额(万元) | 判决/裁定/调解结果 | 执行情况 |
告一订立《借款合同》;原告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但合同约定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经原告多次催告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 | 3、被告一承担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 4、被告二对上述1、2、3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
6 | 伊犁森茂农机销售有限公司 | 江苏租赁 | / | 原告森茂公司作为仲远兵与被告江苏租赁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担保人,出于履行担保责任,为仲远兵向被告先后共垫付了207,731.5元,后原告认为被告故意隐瞒已经收到的垫付款207,731.5元,导致该207,731.5元垫付款既未计算在已生效判决中,也未在执行案件过程中进行抵偿或处理,因此向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返还207,731.5元不当得利。 |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20.77 | 尚未判决 | 案件审理尚未终结,未执行 |
7 | 伊犁森茂农机销售有限公司 | 江苏租赁 | / | 原告作为周永刚与被告江苏租赁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担保人,出于履行担保责任,为周永刚向被告垫付了10万元,后原告认为被告故意隐瞒已经收到的垫付款10万元,导致该10万元垫付款既未计算在已生效判决中,也未在执行案件过程中进行抵偿或处理,因此向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返还10万元不当得利。 |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10.00 | 原告于2021年5月21日提起上诉,二审未判决。 | 案件审理尚未终结,未执行。 |
截至2021年3月末,发行人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为3笔(第1、6、7项),涉诉金额为301.22万元(未考虑根据时间计提的相关违约金、诉讼相关费用等),诉讼涉及金额占发行人利润总额的0.41%,占比较小。其中,针对诉讼案件1,目前二审仍在审理过程中,且发行人已有效投保,并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中心支公司/嵊泗县支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等额保险赔偿金,具体参见“(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作为原告/申请人的未决诉讼、未决仲裁情况/案件7”;针对诉讼案件6和7,发行人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败诉的可能性较低,因此上述案件在资产负债表日现时义务很可能不存在,含有经济利益的资源流出公司的可能性较低,不满足确认预计负债的条件,未确认预计负债。
其余4笔诉讼案件发行人均作为第三人涉诉,且判决结果不涉及发行人履行义务,无需确认预计负债。
二、相关风险提示是否充分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二节/一/(二)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值准备计提不足的风险”部分补充披露如下:
1、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值准备计提不足的风险
截至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末和2021年3月末,公司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值准备金额分别为198,606.78万元、252,560.07万元、327,006.77万元和348,488.92万元(其中2019年、2020年和2021年根据财会[2018]36号列报调整要求,包括应计利息部分),拨备率分别为3.43%、3.70%、4.03%和4.06%,拨备覆盖率分别为432.69%、436.64%、459.73%和461.78%。
公司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值准备的计算受承租人的财务状况、还款能力和还款意向、保证人的代偿能力、承租人所属行业以及国内外经济状况、宏观经济政策、利率、法律和监管环境等多项因素的影响。同时,公司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用以确定准备水平的模型是否可靠,模型的局限性等因素可能导致公司不能准确或充足地提取减值准备。
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实行审慎的减值损失准备计提政策。但是,如果公司对影响资产质量因素的评估或预测与实际情况不符、评估结果不准确、对评估系统
的应用不足或收集、处理和分析相关统计数据的能力不足,对涉及诉讼仲裁的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值准备计提不充分等,则公司的应收融租款减值准备可能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公司可能需要提取额外准备,进而导致利润下降,并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保荐机构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截至2021年3月末的未决诉讼清单及相关诉讼资料;
(2)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市场监管局网站、信用中国、裁判文书网、失信被执行人网、企查查等进行核查,并取得发行人的书面确认;
(3)查阅涉诉案件相应的应收融资租赁款五级分类、资产减值情况及相关的会计处理,查阅发行人的审计报告,与发行人财务相关人员进行访谈,综合分析上述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否是符合预计负债计提要求。
2、毕马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了解发行人识别、评估与监控未决诉讼事项方面的相关流程内控控制;
(2)获取发行人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所有未决诉讼清单,通过询问发行人以了解案件截至资产负债表日的进展;
(3)向发行人的常年法律顾问执行了函证程序;
(4)检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董事会纪要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确定是否存在未被包含在未决诉讼清单中的重大未决诉讼;
(5)分析发行人确认预计负债的依据,评估发行人相应处理的合理性;
(6)评价发行人对于未决诉讼案件的披露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7)询问发行人管理层2021年一季度未决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和执行情况;
(8)询问发行人管理层截至2021年3月31日,发行人作为原告的未决诉讼中,其与应收融资租赁款相关的减值准备的计提情况,并将其中已在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生的未决诉讼案件于2020年12月31日计提的减值准备结果与其在2021年3月31日的计提减值准备结果进行比较,了解变动的原因;
(9)获取发行人截至2021年3月31日的应收融资租赁款的明细清单和减值准备计算明细,对发行人上述回复中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和2021年3月31日的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的数据进行重新计算。
(二)核查意见
1、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作为原告的未决诉讼案件均为发行人开展正常业务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涉诉金额合计占发行人净资产的比例较低,相应的应收融资租赁款五级分类合理,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发行人作为被告/第三人的涉诉金额较小,在资产负债表日现时义务很可能不存在,含有经济利益的资源流出公司的可能性较低,不满足确认预计负债的条件,未确认预计负债,具有合理性。
2、经核查,毕马威认为,发行人于2019年12月31日以及2020年12月31日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的会计处理与披露在所有重大方面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之盖章页)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 | |
李丹 | 石丽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总经理声明本人已认真阅读《关于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反馈意见的回复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总经理:
马 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