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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电力:长江电力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对持有的部分本公司A股股票办理补充担保及信托登记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17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对持有的部分本公司A股股票办理补充担保及信托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完成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8):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三峡集团”)以其持有的公司部分A股股票为标的,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交换债券”)已成功发行,实际发行规模200亿元,最终票面利率为0.50%。

本次可交换债券采用股票担保及信托形式,中国三峡集团以其合法拥有的公司A股股票作为担保及信托财产并办理相关担保及信托登记,以保障本次可交换债券持有人交换标的股票和本次可交换债券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

公司已于2021年5月31日召开长江电力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截止2021年7月15日15:00

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长江电力全体A股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含税)人民币7.00元。

根据《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9年绿色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约定:

1. 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或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将依次进行换股价格调整。若调整换股价格或者向下修正换股价格后出现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数量少于未偿还本期债券全部换股所需股票的情形,将以公司A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公告派送现金股利事宜作为触发条件,中国三峡集团在换股价格调整日(即派送现金股利除息日)之前补充提供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

2. 本次可交换债券存续期内,当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后,中国三峡集团有权以公司A股股票置换信托股份现金分红。本次置换现金分红需要补充的股票数量将根据以下原则确定:本次置换完成后,存续期累计补充的股份,按本次现金分红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加权平均价格计算的股票市值,不低于存续期累计置换的信托股份现金分红总额的120%。公司每次实施现金分红后,中国三峡集团按上述约定条件追加置换股份1次,确保累计担保的置换股份按每次现金分红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加权平均价格计算的股票市值不低于存续期累计置换的信托股份现金分红总额的120%。

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等相关规定及上述约定,中国三峡集团及中信证券在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就本次可交换债券补充的担保及信托财产办理相关担保及信托登记,将63,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8%)公司A股股票从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证券账户划入担保及信托专户。上述担保及信托财产将以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名义持有,并以“三峡集团—中信证券—18三峡EB担保及信托财产专户”作为证券持有人,登记在公司证券持有人名册上。在本次可交换债券存续期间,中国三峡集团委托中信证券作为受托管人,按照中国三峡集团的意愿代为行使表决权,但不得损害本次可交换债券持有人的利益。截至本公告日,中国三峡集团持有公司126亿股A股股票,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5.43%。本次担保及信托登记完成后,担保及信托专户将合计持有公司A股股票18.2亿股(包括本次补充担保及信托登记的A股股票0.635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01%(本次补充担保及信托登记的A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0.28%)。本次信托担保登记完成后,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构成要约收购。公司将持续关注股东中国三峡集团本次可交换债券存续期后续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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