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900 股票简称:长江电力 公告编号:2019-063债券代码:143825 债券简称:18长电02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9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的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9月27日开始支付自2018年9月27日至2019年9月26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二)债券简称:18长电02
(三)债券代码:143825
(四)发行总额: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30亿元
(五)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3年,债券存续期内第1个计
息年度末及第2个计息年度末附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六)债券利率:票面利率3.88%,债券存续期内第1个计息年度末及第2个计息年度末附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披露《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8长电02”公司债券票面利率调整的公告》及《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8长电02”公司债券回售实施公告》,公司决定调整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2个计息年度的票面利率为3.25%。
(七)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八)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8年9月27日
(九)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9年至2021年每年的9月27日。如投资者在第1个计息年度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该次回售部分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9年9月27日,如投资者在第2个计息年度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该次回售部分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9年至2020年每年的9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十)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1年9月27日。如投资者在第1个计息年度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该次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9月27日,如投资者在第2个计息年度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该次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9月27日。“18长电02”回售申报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5日披露的《中国长
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8长电02”公司债券回售申报情况的公告》。
(十一)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评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十二)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8年10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司债券(第二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88%。每手债券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38.8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
(一)债权登记日:2019年9月26日
(二)债券付息日:2019年9月27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9年9月2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8长电02”公司债券的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
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相应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
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可于兑付机构领取相应的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付息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付息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机构领取利息时由付息机构一次性扣除;(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机构;(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
各付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三)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鸣山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
联系人:姚文婷
电话:010-58688957
传真:010-58688964
邮政编码:100033
(二)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联系人:陈小东、林鹭翔联系电话:010-60838888传真:010-60833504邮政编码:100026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联系电话:021-68870114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