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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江高科关于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新要求进行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16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新要求进行会计政策变更的

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变更会计政策概述

2019年4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2019年9月19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1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

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19年6月10日起执行。

财政部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19年6月17日起执行。

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要求境内上市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上述通知要求,公司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照规定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公司七届三十次董事会、七届十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新要求进行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上述要求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变更。

二、 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对公司的影响

1.本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和《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相关规定,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本公司执行上述规定的主要影响如下: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
合并母公司
(1)资产负债表中“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拆分为“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应收账款融资”列示,比较数据相应调整。“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拆分为“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应收账款融资”列示。“应收票据”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列示金额分别为0.00元、0.00元;“应收账款”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列示金额分别为189,013,463.97元、230,965,393.90元; “应收账款融资”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列示金额分别为0.00元、0.00元。“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拆分为“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应收账款融资”列示。“应收票据”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列示金额分别为0.00元、0.00元;“应收账款”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列示金额分别为18,543,365.66元、40,413,553.49元;“应收账款融资”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列示金额分别为0.00元、0.00元。
(2)资产负债表中“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拆分为“应付票据”与“应付账款”列示,比较数据相应调整。“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拆分为“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应付票据”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列示金额分别为0.00元、29,038,066.31元;“应付账款”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列示金额分别为251,937,012.32元、254,203,675.95元。“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拆分为“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应付票据”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列示金额分别为0.00元、0.00元;“应付账款”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列示金额分别为34,533,166.26元、14,594,408.40元。
(3)利润表中“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项目位置下移至“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之后,并将“信用减值损失”列于“资产减值损失”之前,且分别更名为“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本期金额、上期金额列示金额分别为-5,020,780.98元、0.00元;“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本期金额、上期金额列示金额分别为7,254,315.32元、-56,314,616.70元。“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本期金额、上期金额列示金额分别为-5,671,700.87元、0.00元;“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本期金额、上期金额列示金额分别为0.00元、-7,270,211.57元。

2.本公司自2019年6月10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相关规定,公司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准则规定进行调整。公司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本公司执行上述准则在本报告

期内无重大影响。

3.本公司自2019年6月17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相关规定,公司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准则规定进行调整。公司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本公司执行上述准则在本报告期内无重大影响。

4.本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将原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衔接规定,公司无需对2019年度以及可比期间的比较报表进行追溯调整,仅需根据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2020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执行新收入准则预计不会导致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三、 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根据国家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公司对部分会计政策进行变更,该议案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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