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作为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陈莹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秘书人选陈莹女士任职资格合法。未发现其有《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本次董事会秘书人选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同意公司聘任陈莹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关于公司拟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授信额度并提供质押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授信额度并提供相关股权质押担保,系基于公司与银行多次磋商的结果,有利于顺利推进公司本次重组交易的交割,且公司已有较明确的资金使用和还款计划,我们认为本次贷款及担保的财务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本次担保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拟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授信额度并提供质押担保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拟为重组交割完成后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为重组交割完成后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系在重组交割完成后,为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杉金光电(苏州)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以下合称“杉金光电”)的日常经营发展及筹融资活动的实际需要,确保杉金光电在交割后亦能高效、顺畅地筹集资金,保障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有序开展,提升其经济效益,我们认为本次担保风险可控。
本次担保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拟为重组交割完成后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张纯义 徐衍修 仇 斌 朱京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