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提名非独立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提名非独立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提名非独立董事
1、本次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
3、同意提名李智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1、公司高管人选李智华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未发现其有《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2、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同意公司聘任李智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独立董事:
徐逸星 仇 斌 郭站红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