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妙可蓝多关于股东违规减持本公司股份及致歉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2

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违规减持本公司股份及致歉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收到公司股东刘木栋、王永香的通知,上述股东存在违规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公司原持股5%以上的股东刘木栋、王永香于2020年1月5日,分别与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蒙牛“)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东刘木栋向内蒙蒙牛转让公司股份5,686,0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9%;约定股东王永香向内蒙蒙牛转让公司股份6,488,1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8%。上述协议转让股份于2020 年 3 月 26 日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上述权益变动后,刘木栋持有本公司股份20,449,9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9956%;王永香持有本公司股份20,467,4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99%,不再是本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5日披露的上述股东《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2020年3月27日披露的《关于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45)。

二、本次减持股份情况说明

刘木栋于2020年5月18日至8月19日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9,022,689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20%;王永香于2020年7月21日至8月4日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3,344,5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82%。上述

股东虽不再是本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但根据《上市公司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股东上述减持行为未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相关减持计划公告,以及在3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减持股份比例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以及第九条第一款, “上市公司大股东在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的规定。

三、本次减持事项的致歉及处理情况

刘木栋、王永香向公司说明,此次减持并非主观故意违规,主要系相关人员对减持相关规定认知解读不充分。刘木栋、王永香就本次违规减持行为进行了深刻的自查和反思,并就此向公司和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恳的歉意。

刘木栋、王永香已对直接责任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组织相关人员重新认真、全面学习了《上市公司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树立合规意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加强事先和上市公司及监管部门的沟通,防止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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