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在认真审阅了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文件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公司控股股东柴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规定、结合公司规范化治理等要求,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调整其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内容。
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拟调整后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内容,认为:控股股东柴琇已对解决同业竞争事项作出了明确承诺,且该事项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该承诺内容的调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据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董事会的审议结果,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二、 公司 2020 年度新增日常关联交易(即关联方吉林省牧硕养殖有限公司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及其后与公司拟产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事项属于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正常、合理的交易行为。该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苏波先生签署页)
苏波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