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2022年4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二届第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就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做出如下说明: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依据财政部修订和发布的相关会计准则及通知,公司需进行会计政策变更。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第十二届第七次董事会、第十二届第七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2021年2月2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以下简称“解释14号”)和2021年12月31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
二、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
计准则解释第14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关于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相关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自2021年12月3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规定。
(二)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影响
解释14号主要明确了关于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相关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会计处理。
解释15号主要明确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模式下对财务报表列报的要求,以及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五、董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