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公司总会计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2021年第十次临时董事会《关于提名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聘任公司总会计师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就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李政先生符合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其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提名李政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张羽女士的任职资格、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聘任张羽女士为公司总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