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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泰集团: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30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00,000万元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主要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保荐代表人左道虎、李生毅
联系人左道虎
联系电话021-63122327

三、亚泰集团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上市公司名称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881
公司简称亚泰集团
注册资本3,248,913,588元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吉林大路1801号
主要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吉林大路1801号
法定代表人宋尚龙
董事会秘书秦音
联系电话0431-84956688
传真0431-84951400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非公开发行股票(A股)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17年6月13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17年6月23日
本地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81号文《关于核准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泰集团”或“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48,967,851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050,148,899.70元,扣除发行费用及相关税金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015,510,799.90元。上述资金于2017年6月15日全部到位,已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准验字[2017]1041号)。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亚泰集团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截止日为2018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

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发行保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保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对持续督导工作的基本要求,保荐机构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保荐机构通过访谈发行人相关负责人、查阅有关文件、实地走访、查阅会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等程序,对公司的规范运行、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管理、关联交易决策及披露等方面进行了督导:

1、督导亚泰集团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2、督导亚泰集团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持续关注亚泰集团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运作及其表决事项;持续关注亚泰集团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3、督导亚泰集团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亚泰集团募集资金的使用等承诺事项。

4、对亚泰集团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确保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将公司应注意的事项和建议及时反映给亚泰集团,按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现场检查报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之专项核查报告等文件。

6、对亚泰集团进行现场回访,搜集、审阅相关文件,并与亚泰集团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对公司规范运作提出建议。

六、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说明

无。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亚泰集团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评估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期间,亚泰集团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亚泰集团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亚泰集团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审计师、评估师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相关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在履行此次证券发行上市工作职责方面能够做到独立、公正、勤勉、尽责。

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督导上市公司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并采取事前和事后审阅的方式核查了上市公司在持续督导阶段发布的公告。

保荐机构认为亚泰集团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亚泰集团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截至2018年12月31日亚泰集团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18年12月31日,亚泰集团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172,950.24万元(含以募集资金置换己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80,151.16万元),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80,000万元,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金额为50,000万元,公司及其项目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合计为3,380.85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募集资金利息净收入和保本型理财产品收益)。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止2018年12月31日,本保荐机构对亚泰集团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但鉴于亚泰集团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将继续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职责。除上述事项外,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左道虎 李生毅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范力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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