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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炬高新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13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原告方中山火炬工业联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工业联合”)以建设用地

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为由,主张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

司”、“被告”、“本公司”或“中炬高新”)应交付就案件所涉位于中山市火炬开

发区内面积为797.05315亩的土地使用权并将土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证办理至工业

联合名下。

? 案件所处的阶段:一审已受理,目前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合计7,366.53万元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接到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山市法院”)送达的(2020)粤2071民初26738号案件应诉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民事起诉状以及相关起诉文件。工业联合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为案由对公司提起诉讼。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事实和请求

(一)事实与理由

根据原告的陈述,2001年9月14日,公司、工业联合及当时的中山火炬高新技术产业(集团)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合同书约定被告要将位于中山市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面积为797.05315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原告,总价款

为人民币7,366.53万元。 约定工业联合支付价款中的995.96万元给公司,剩余6,370.57万元由工业联合支付给中山火炬高新技术产业(集团)公司,并约定中山火炬高新技术产业(集团)公司负责支付领取土地使用权证所发生的税费,公司负责领取以工业联合或其指定人为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上述合同书签订后,工业联合经转账支票方式于2001年9月20日向公司支付了上述合同项下的应由公司收取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款人民币995.96万元。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9月14日所签订的《合同书》,即判令被告向原告交付位于中山市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面积为797.05315亩土地使用权并将该土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证办理至原告名下,税费由被告承担;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诉讼标的额(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7,366.53万元。

三、案件判决及裁定情况

本案已经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目前尚未开庭。

四、关于本次诉讼事项的说明

中炬高新在1993年成立之初,主要负责国家级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5.3平方公里内的园区开发、招商事宜,案件涉及的土地物业资产转让业务是公司当时的主营业务之一。本次诉讼涉及的是19年前的土地转让交易事项,回溯至2001年,中山火炬高新技术产业(集团)公司是当时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后来更名为中山火炬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炬集团”),当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中山火炬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截止目前,火炬集团仍持有本公司8,542.55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10.72%,是公司的第二大股东。

本次诉讼前,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收到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粤20民初109号、(2020)粤20民初110号民事诉讼通知,工业联合诉本公司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内面积为1,043.83亩与1,129.67亩的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事项,公司

已于2020年9月23日就该诉讼事项进行了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相关公告2020-035号)。

2004年1月,公司曾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监罚字[2003]33号文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公司在1997年至2000年间,在“洋关”、“东利围”、“果基围”、“三益围”等地块的销售过程中,相关收入的确认不符合有关会计制度及准则,致使主营业务收入及净利润等会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详见公司2004年1月31日董事会决议公告[2004-001号])。工业联合对本公司的诉讼涉及以上“洋关”、“东利围”、“三益围”三个地块的转让交易事项。根据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2004-001号],相关问题已得到落实解决;截至本次诉讼前,工业联合已超过15年未对本次诉讼所涉土地转让事项提出异议;但由于时间久远,应对诉讼相关的助证材料还需要进一步收集。

五、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高度重视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影响尚未确定,公司将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鉴于相关诉讼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后续公司也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0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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