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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厦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19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裁定发回重审;??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于本案中为被告人之一;??涉案金额为9,657,964.64元;??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发回重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厦华电子”)分别于2017年8月17日、2019年1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编号为“临2017-081《涉及诉讼公告》”和“临2019-003《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司于2017年8月收到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5民初2260号案件应诉通知书,中乙祥营造工程有限公司就火炬(翔安)厦华电子工业园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事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被告一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533,210.77元;

(2)被告二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厦门火炬集团有限公司在未付工程款9,657,964.64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

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事实后,公司于2019年1月收到了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205民初226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乙祥营造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023,284.42元及逾期利息466,789元,合计7,490,073.42元;

二、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乙祥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支出的保全费5,000元;

三、驳回中乙祥营造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部分案件受理费106,184元,由中乙祥营造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9,633元,由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6,551元;反诉部分案件受理费12,520元,由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中乙祥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5民初2260号民事判决,分别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诉讼请求如下: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中乙祥营造工程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2、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请求;

3、依法判令被上诉人中乙祥营造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中乙祥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向我方支付工程款13,597,162.19元及逾期利息466,789元;

2、一二审诉讼费及保全费由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于近日作出【(2019)闽02民终2095号】裁定。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发回重新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5民初22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乙祥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相关约定,公司仅为该工程的代建单位,而实际工程业主为厦门火炬集团有限公司。后续公司将聘请律师积极应对该诉讼。因重审一审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请各位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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