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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赣州鑫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昌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07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9〕98号───────────────

关于对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赣州鑫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昌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赣州鑫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德昌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

王春芳,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王玲玲,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经查明,2018年5月3日,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厦华或公司)发布相关公告及补充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赣州鑫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鑫域)及其一致行动人德昌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德昌行)、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春芳和王玲玲计划自2018年5月3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超过1.4亿元人民币、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11月3日,公司披露上述增持计划进展及延期公告称,上述承诺增持主体拟将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延长6个月至2019年5月2日。在此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玲玲仅增持165,8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3%,增持金额为39.29万元,占增持金额下限的0.78%,其余承诺增持主体未增持公司股票。

2019年4月24日,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终止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截至公告日,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玲玲累计增持公司股份336,300股,控股股东赣州鑫域增持公司股份155,300股,合计增持公司股份491,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9%,增持金额合计151万元,仅完成承诺增持金额下限的3.02%,北京德昌行和实际控制人王春芳在此期间内未增持公司股票。同时,公司公告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表示经慎重考虑决定不再继续增持公司股份,本次增持计划未能完成。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增持计划是其向市场作出的公开承诺,可能对投资者的决策产生影响,应当审慎作出并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赣州鑫域、北京德昌行和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春芳、王玲玲未按计划履行增持承诺,经延期后仍未履行完毕,实际行为与其前期增持计划及延期增持计划披露不一致,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23条、第11.12.1条等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赣州鑫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德昌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春芳、王玲玲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股东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及其承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

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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