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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雁吉祥参股公司(合作项目)管理制度(2019年8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13

(2019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参股(合作)项目实施管理,确保参股(合作)项目顺利实施,依照《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主要针对已经可行性论证并经审批的参股(50%以下)投资、合作项目的全过程进行管理,主要包括:

(一)参股(合作)项目涉及的公司设立、股权转让等工商变更事宜。

(二)参股(合作)项目的日常运作管理。

(三)参股(合作)项目的后续信息披露事项。

(四)参股(合作)项目的监督及评价。

(五)参股(合作)项目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参股(合作)项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负责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参股(合作)项目,决定参股(合作)项目的效益评价以及责任追究认定等事项。

第五条 董秘室负责参股(合作)项目的信息披露事项。

第六条 董秘室负责参股(合作)项目涉及的公司设立、股权转让等工商变更、参股(合作)项目的后续跟进,并定期报告参股(合作)项目进展情况;并会同相关部门对参股(合作)项目进行评价,形成评价报告,由经营层报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审核。

第七条 财会部负责参股(合作)项目的财务会计管理、资金调拨等,并负责提供效益测算相关财务数据,涉及募集资金使用的参股(合作)项目,按照募集资金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 审计部负责对参股(合作)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所投资公司的《章程》规定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子公司的《章程》以及所投资公司的

《章程》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增、增值。公司委派出任所投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派出人员每年应向派出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第十一条 项目初期管理

(一)属新设公司、收购股权的,董秘室应会同合作方、原股东方完成各项工商登记事宜。

(二)公司分管领导组织财会部、人力资源部、董秘室等相关部门协助项目公司进行文化、战略、财务、人资、制度、流程等方面进行建设、整合。第十二条 项目日常管理

(一)公司财会部应指导、协助项目公司建立及完善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公司审计部应指导、协助项目公司建立及完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项目公司正常健康运作。

(三)公司财会部应按月取得项目公司财务报告,按权限对项目公司进行管控,维护公司利益不受到损害。

(四)公司审计部应定期对项目公司进行审计。

(五)董秘室应定期对项目公司投资收益进行分析,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提出解决措施。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了解重大参股(合作)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有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对参股(合作)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或论证)报告进行伪造或故意对参股(合作)项目出具虚假的财务评价意见,造成对外参股(合作)项目失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董事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要求其赔偿公司所受的损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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