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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投股份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及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23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及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海证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中国证监会出具的《限制业务活动事先告知书》(机构部函〔2020〕1440号)的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中国证监会发现江海证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开展债券投资交易过程中,存在交易员资格管理及交易行为管控不足、标的证券和对手方管理不到位、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有效性不足等问题;二是开展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存在违规新增通道业务、内部管理混乱、风险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三是开展股票质押业务存在业务决策流于形式、尽职调查不充分、内部控制不健全等问题。

按照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对江海证券作出如下监督管理措施:

1、暂停债券自营业务6个月(已持有存量债券可以卖出,不得新增买入,为防范流动性风险而从事的必要债券交易除外,回购交易融入资金规模不得增加)。

2、暂停资产管理产品备案6个月(按规定为接续存量到期产品持有的未到期资产而新设立产品除外,但不得新增投资)。

3、暂停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6个月(存续合约可以依规办理延期)。

对此,江海证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江海证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复核成立的,中国证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江海证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中国证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正式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江海证券需在收到《限制业务活动事先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告知书回执》(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回复中国证监会,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中国证监会针对江海证券相关人员出具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并限制有关权利事先告知书》(机构部函〔2020〕1439号)和《公开谴责并限制有关权利事先告知书》(机构部函〔2020〕1441号)的主要内容:

1、饶晞浩作为江海证券债券自营业务分管副总裁、孔德志作为资产管理业务分管副总裁、蒋宝林作为股票质押业务分管副总裁,对江海证券存在的问题,负有领导责任。中国证监会拟对饶晞浩、孔德志、蒋宝林作出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并限制有关权利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2、葛新作为江海证券合规总监兼首席风险官,对江海证券存在的问题,负有管理责任。中国证监会拟对葛新作出公开谴责及限制有关权利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对此,上述人员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复核成立的,中国证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其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中国证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正式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上述人员需在收到《公开谴责并限制有关权利事先告知书》、《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并限制有关权利事先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告知书回执》(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回复中国证监会,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董力臣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书》(机构部函〔2020〕23号)的主要内容:

董力臣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江海证券存在的问题,负有领导责任。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董力臣采取监管谈话措施。请董力臣于2020年7月3日10:

00到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接受监管谈话。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将认真履行股东责任,督促江海证券全面加强合规和风险管理,并积极

与监管部门沟通,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决定,对相关业务进行全面整改。如江海证券本次被责令暂停部分业务的相关监管措施正式实施,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公司目前其他业务经营正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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