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部分条款修订如下:
原制度内容 | 修订内容 |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原为“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披露季度报告。” | 修订为“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交易商协会相关业务规则披露季度报告。” |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原为“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相关业务规则要求编制完成并披露。” | 修订为“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交易商协会相关业务规则要求编制完成并披露。” |
| 修订为“公司定期报告记载的内容须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司证券上市交易所和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规定。” |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原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上市规则》第十一章所规定的内容、以及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商协会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 修订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上市规则》第十一章所规定的内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版)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事项以及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商协会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