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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座股份:关于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10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 上市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一审反诉原告)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次为终审判决结果,维持一审原判。公司已在以前年度计提了费用及损失,泰安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志高公司”)应支付的赔偿停业损失及违约金与计提的租赁费用等进行折抵,折抵后应支付志高公司258,483.58元。志高公司应支付的停业损失及违约金转入营业外收入,预计增加公司202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676.39万元。案件受理费187,860.00元由上诉人志高公司负担,不影响本公司损益变动。最终数据将以经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数据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0年6月30日,志高公司和泰安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安银座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同时,双方约定,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银座岱宗分公司(以下简称“岱宗分公司”)成立后继受泰安银座公司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志高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向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泰安银座公司、岱宗分公司、公司,请求判令泰安银座公司、岱宗分公司、公司赔偿36,260,619.57元及本案逾期付款损失、诉讼用、保全费。针对本案,公司及分公司岱宗分公司、子公司泰安银座公司向泰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2023年5月16日收到《山东省泰安市泰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年6月20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志高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案情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2022年1月20日、2023

年5月18日、2023年6月22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披露公告。

二、 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鲁09民终2266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7,860.00元,由上诉人志高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 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为终审判决结果,维持一审原判。公司已在以前年度计提了费用及损失,志高公司应支付的赔偿停业损失及违约金与计提的租赁费用等进行折抵,折抵后应支付志高公司258,483.58元。志高公司应支付的停业损失及违约金转入营业外收入,预计增加公司202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676.39万元。案件受理费187,860.00元由上诉人志高公司负担,不影响本公司损益变动。最终数据将以经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数据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特此公告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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