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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座股份:关于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22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 上市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一审反诉原告)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次志高公司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事项不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一审判决中折抵后应负担的258,483.58元在以前年度已预计了费用和损失,对公司的影响视本案二审判决和后续情况而定,暂无法准确判断,最终数据将以经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数据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0年6月30日,泰安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志高公司”)和泰安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安银座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同时,双方约定,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银座岱宗分公司(以下简称“岱宗分公司”)成立后继受泰安银座公司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志高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向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泰安银座公司、岱宗分公司、公司,请求判令泰安银座公司、岱宗分公司、公司赔偿36,260,619.57元及本案逾期付款损失、诉讼用、保全费。针对本案,公司及分公司岱宗分公司、子公司泰安银座公司向泰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志高公司赔偿31,992,186.63元及本诉和反诉全部诉讼费用并于2023年5月16日收到《山东省泰安市泰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具体案情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2022年1月20日、2023年5月18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披露公告。

二、 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23年6月20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志高公司不服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23年5月16日作出的(2021)鲁0902民初7287号民事判决,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民事上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一) 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一审反诉被告):泰安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一审反诉原告):泰安银座商城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一审反诉原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银座岱宗分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一审反诉原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 上诉请求

1. 撤销(2021)鲁0902民初728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依法予以改判;

2. 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 上诉事实与理由

1. 一审法院未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坤伦健身房占用房屋使用费错误;

2. 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债务抵销错误。

三、 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志高公司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事项不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一审判决中折抵后应负担的258,483.58元在以前年度已预计了费用和损失,对公司的影响视本案二审判决和后续情况而定,暂无法准确判断,最终数据将以经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数据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民事上诉状》特此公告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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