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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座股份:银座股份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14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特别提示: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上诉已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被告)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二审尚未开庭审理,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20年度对装修损失、利益损失及诉讼费等预计损失和费用予以计提。最终影响待生效判决下发后,以经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数据为准。

?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许桂友

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许桂友因与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向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立案后,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出具了《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0785民初4805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赔偿许桂友装修、货柜及配套损失共212,766.81元(75,502.91+137,263.9);

2、公司赔偿许桂友库存贬值损失 450,495. 26 元;

3、公司赔偿许桂友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259,919. 73 元;

4、公司返还许桂友保证金205,000.00 元;

以上1-4 项共计1,128,181.8 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 案件受理费15,043.64 元、减半收取7,521.82 元,保全费5,000.00 元、评估费33,000.00 元、审计费170,000.00 元,共计 215,521.82 元,由公司负担。

具体事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2021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因不服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2020)鲁0785民初4805号民事判决书,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出上诉,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收到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件受理通知,二审案号为 (2021)鲁07民终5238号。

上诉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一)二审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许桂友

(二)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高密市人民法院(2020)鲁0785民初4805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3、一、二审诉讼费用(含评估、审计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上诉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具体如下:

1、公司是在事前征得许桂友同意的前提下解除租赁合同的,公司没有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2、一审判决推定公司对许桂友违约情况应当知情且未提出异议属于事实错误。

3、即便公司违约解除合同,在赔偿许桂友各项损失的情况下,理应将公司给予许桂友的整体优惠按照比例进行折抵。

4、一审法院对本案审计费用没有查明,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综上,请求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切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二审尚未开庭审理,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20年度对装修损失、利益损失及诉讼费等预计损失和费用予以计提。最终影响待生效判决下发后,以经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数据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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