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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百: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结案证明》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07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证明》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已结案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影响同前次披露的公告(临2022-008),即:公司于2017年因担保案事项已计提预计负债4.93亿元,扣除已经扣划款项1.78亿元后,预计负债余额3.15亿元,公司将根据此结案证明冲回相应的预计负债。届时,将导致公司2022年度利润增加3.15亿元。

一、案件基本情况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中百”、“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的仲裁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0月作出(2016)穗仲案字第5753号裁决书(以下简称“5753号裁决书”),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中建四局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申请执行。2022年3月18日,中建四局与宁波中百经协商一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详见公司对外披露的公告(临2022-008)。中建四局根据和解协议内容向北京一中院提交结案申请。

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一中院的《执行结案证明》,经中建四局确认:中建四局、宁波中百双方就本案所有的债权债务以已经发还的178,452,830.82元案款为限;上述执行标的系宁波中百依据5753号裁决书第一项裁决内容所履行的保证债务;中建四局承诺在宁波中百不违反本协议的情况下就本案所涉5753号裁

决书及相关担保函事项不再有任何的执行诉求。上述申请,北京一中院经审查予以准许。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二、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此《执行结案证明》导致宁波中百与中建四局双方解除债权债务关系,担保纠纷一案执行完毕;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同《执行和解协议》(临2022-008)影响,即:公司于2017年因担保案事项已计提预计负债4.93亿元,扣除已经扣划款项1.78亿元后,预计负债余额3.15亿元,公司将根据结案证明冲回相应预计负债。届时,将导致公司2022年度利润增加3.15亿元。公司因此担保纠纷一案遭受的全部损失,将继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另行向相关责任人追偿,若进展顺利,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公司的现有损失。

三、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结案证明》。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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