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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源3:仲裁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23

证券代码:400121 证券简称:天源3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年7月12日

(三)仲裁受理日期:2021年6月22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仲裁委员会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1年7月12日,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发来的(2021)京仲案字第3080号《送达回证》、《答辩通知》及《仲裁申请书》,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核五建”)因与广东华丰中天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华丰”)、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施工合同纠纷,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涉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79)。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发来的(2023)京仲裁字第0486号《裁决书》。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3-031法定代表人:赵晨曦(如适用)与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广东华丰中天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奕辉(如适用)与公司的关系:控股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垫资利息依据补充协议(一)、(二)的约定另行计算。根据前述违约事实,被申请人应按其承诺履行向申请人支付垫资款之义务。关于核五建与被申请人未在“4.6协议书”中结算的后续垫资款,申请人将另案主张。

(三)仲裁请求和理由

第1项、第2 项、第3项、第4项、第7项合计金额,最高限额为14.5亿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9、申请人就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所城镇龙湾村的海域使用权三宗(不动产权登记号分别为粤(2017)饶平县不动产权第0000494号、粤(2017)饶平县不动产权第000049号、粤(2017)饶平县不动产权第0000496号)折价或拍卖价款在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的债权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请求第1项、第2 项、第3项、第4项、第7项合计金额,最高限额为14.5亿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10、申请人就被申请人所有的以下动产(包括:空温式气化器;悬臂起重机;直流电源及UPS不间断电源;装车系统;罐区仪表;潜水排污泵;LNG取样及在线分析系统;蒸发器回流鼓风机;泡沫比例混合装置;氮气调压撬;BOG压缩机;桥式起重机;工艺处理区低压排净罐、仪表空气储罐、BOG压缩机入口分液罐、回流鼓风机入口分液罐、装车区低压排净罐、码头低压排净罐、码头氮气缓冲罐;LNG卸料臂及气相返回臂;低压输送泵(国产);装车系统(新增3台);地面火炬系统、火炬入口分液罐及其电加热器;实验室分析系统及家具;变压器采购包;地衡系统;BOG再液化装置;PSA制氮、液氮存储及气化系统;消防泵及消防泵稳压装置;低压输送泵(进口);空气压缩系统;DCS、SIS、FGS系统、污水处理装置)折价或拍卖价款在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的债权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请求第1项、第2 项、第3项、第4项、第7项合计金额,最高限额为14.5亿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本次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一)仲裁裁决情况(如适用)

就被申请人所有的以下动产(包括:1.低压输送泵(进口);2.低压输送泵(国产);3.LNG卸料臂及气相反回臂;4.罐区仪表;5.悬臂起重机;

6.蒸发器回流鼓风机;7.BOG压缩机;8.装车系统;9.装车系统(新增3台);10.BOG再液化装置;11.地衡系统;12.空温式气化器;13.LNG取样及在线分析系统;14.DCS、SIS、FGS系统;15.实验室分析系统及家具;16.直流电源及UPS不间断电源;17.泡沫比例混合装置;18.PSA制氮、液氮存储及气化系统;19.氮气调压撬;20.污水处理装置;21.空气压缩系统;22.潜水排污泵;23.消防泵及消防泵稳压装置;24.变压器采购包;25.无功补偿装置、中低压开关柜、软启动柜及变电站自控系统;

26.地面火炬系统、火炬入口分液罐及其电加热器;27.工艺处理区低压排净罐、仪表空气储罐、BOG压缩机入口分液罐、回流鼓风机入口分液罐、装车区低压排净罐、码头低压排净罐、码头氮气缓冲罐;28.桥式起重机)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300,000元;

5、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6、本案仲裁费6,184,931.68元(含仲裁员报酬3,493,854.96元、机构费用2,691,076.72元,已由申请人向本会全额预交),由申请人承担1,855,479.5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4,329,452.18元。上述裁决项中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或履行的义务,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或履行完毕。逾期支付或履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处理。

四、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暂未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相关诉讼及带来的影响,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事会2023年5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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