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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源3: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13

公告编号:2023-004证券代码:400121 证券简称:天源3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行政

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天能源”)于2023年1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发来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6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收到日期:2023年1月12日

生效日期:2022年12月28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北京监管局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类别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其他(公司)公司
邓天洲董监高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裁、常务副总经理
黄 博董监高时任实际控制人、总裁、董事长、副董事长
施清荣董监高时任董事长、联席总经理
黄 杰董监高时任董事、总经理
孟志宏董监高时任财务总监
郜治宙董监高时任董事
卢申林董监高时任独立董事
程仕军董监高时任独立董事
由海涛董监高时任董事会秘书
焦祺森董监高时任董事
林大湑董监高时任董事
敖 宇董监高时任董事
张 涛董监高时任董事
秦丽萍董监高时任独立董事
陈亦昕董监高时任独立董事
甘懋旭董监高时任董事
林 源董监高时任监事
周 路董监高时任监事
沈宇健董监高时任监事
徐天啸董监高时任副总经理
陈瑞年董监高时任副总经理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2017年至2019年半年报、年报存在重大遗漏;虚增2019年、2020年利润,导致2019年、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瞒、不告知二人在任职期间组织、策划、决策、实施的违规对外担保事项,违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忠实勤勉义务,直接导致中天能源2019年半年报、2019年年报发生遗漏披露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邓天洲、黄博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直接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是中天能源2019年半年报、2019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关于中天能源2019年、2020年年报虚增利润事项:

施清荣作为中天能源时任董事长兼联席总经理、黄杰作为时任董事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孟志宏作为时任财务总监,主管公司的财务工作,负责预计负债、坏账准备计提等会计核算事项。根据2019年《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及《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施清荣、黄杰、孟志宏是中天能源《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郜治宙、卢申林、程仕军作为时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海涛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中天能源《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焦祺森、林大湑作为时任董事,林源、周路作为时任监事,签字确认中天能源《2019年年度报告》。张涛、陈亦昕作为时任董事,沈宇健作为时任监事,签字确认中天能源《2020年年度报告》。郜治宙等16人均保证案涉相关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应当对相关定期报告虚假记载问题承担责任。根据2019年《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及《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郜治宙等16人是中天能源《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如适用):

我局决定:

一、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二、对邓天洲、黄博作为实际控制人,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的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0万元的罚款。对邓天洲、黄博给予警告,并合计分别处以360万元的罚款。

三、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施清荣、黄杰、孟志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的罚款;对郜治宙、卢申林、程仕军、由海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对焦祺森、林大湑、敖宇、张涛、秦丽萍、陈亦昕、甘懋旭、林源、周路、沈宇健、徐天啸、陈瑞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处罚不会对公司经营管理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处罚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针对违规担保事项,公司将持续与相关方协商,敦促相关方尽快通过有效途径偿还借款、减轻、消除公司担保责任。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6号》。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事会2023年1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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