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3-004证券代码:400121 证券简称:天源3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行政
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天能源”)于2023年1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发来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6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收到日期:2023年1月12日
生效日期:2022年12月28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北京监管局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 类别 |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 其他(公司) | 公司 |
邓天洲 | 董监高 | 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裁、常务副总经理 |
黄 博 | 董监高 | 时任实际控制人、总裁、董事长、副董事长 |
施清荣 | 董监高 | 时任董事长、联席总经理 |
黄 杰 | 董监高 | 时任董事、总经理 |
孟志宏 | 董监高 | 时任财务总监 |
郜治宙 | 董监高 | 时任董事 |
卢申林 | 董监高 | 时任独立董事 |
程仕军 | 董监高 | 时任独立董事 |
由海涛 | 董监高 | 时任董事会秘书 |
焦祺森 | 董监高 | 时任董事 |
林大湑 | 董监高 | 时任董事 |
敖 宇 | 董监高 | 时任董事 |
张 涛 | 董监高 | 时任董事 |
秦丽萍 | 董监高 | 时任独立董事 |
陈亦昕 | 董监高 | 时任独立董事 |
甘懋旭 | 董监高 | 时任董事 |
林 源 | 董监高 | 时任监事 |
周 路 | 董监高 | 时任监事 |
沈宇健 | 董监高 | 时任监事 |
徐天啸 | 董监高 | 时任副总经理 |
陈瑞年 | 董监高 | 时任副总经理 |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2017年至2019年半年报、年报存在重大遗漏;虚增2019年、2020年利润,导致2019年、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瞒、不告知二人在任职期间组织、策划、决策、实施的违规对外担保事项,违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忠实勤勉义务,直接导致中天能源2019年半年报、2019年年报发生遗漏披露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邓天洲、黄博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直接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是中天能源2019年半年报、2019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关于中天能源2019年、2020年年报虚增利润事项:
施清荣作为中天能源时任董事长兼联席总经理、黄杰作为时任董事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孟志宏作为时任财务总监,主管公司的财务工作,负责预计负债、坏账准备计提等会计核算事项。根据2019年《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及《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施清荣、黄杰、孟志宏是中天能源《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郜治宙、卢申林、程仕军作为时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海涛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中天能源《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焦祺森、林大湑作为时任董事,林源、周路作为时任监事,签字确认中天能源《2019年年度报告》。张涛、陈亦昕作为时任董事,沈宇健作为时任监事,签字确认中天能源《2020年年度报告》。郜治宙等16人均保证案涉相关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应当对相关定期报告虚假记载问题承担责任。根据2019年《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及《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郜治宙等16人是中天能源《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如适用):
我局决定:
一、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二、对邓天洲、黄博作为实际控制人,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的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0万元的罚款。对邓天洲、黄博给予警告,并合计分别处以360万元的罚款。
三、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施清荣、黄杰、孟志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的罚款;对郜治宙、卢申林、程仕军、由海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对焦祺森、林大湑、敖宇、张涛、秦丽萍、陈亦昕、甘懋旭、林源、周路、沈宇健、徐天啸、陈瑞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处罚不会对公司经营管理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处罚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针对违规担保事项,公司将持续与相关方协商,敦促相关方尽快通过有效途径偿还借款、减轻、消除公司担保责任。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6号》。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事会2023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