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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源3:关于债权人(嘉兴盛天)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02

证券代码:400121 证券简称:天源3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债权人(嘉兴盛天)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重整

的提示性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2022年11月2日,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申请人”)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发来的《通知书》,申请人嘉兴盛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盛天”或“申请人”)以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以债权人名义向北京一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 申请人的申请能否被法院裁定受理,公司是否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截至目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保持正常运作,公司将持续积极与债权人、法院等进行沟通,争取尽早消除不良影响,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一、 破产重整申请情况概述

2022年11月2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发来的《通知书》,申请人嘉兴盛天以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以债权人名义向北京一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嘉兴盛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盛世景投资有限公司

住 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升路1220号4066室

(二)申请人对公司债权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申请人因与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后经(2019)浙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盛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转让款175,538万元,并按照日万分之三的利率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自2018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止的违约金,以85,538万元为基数计算;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止的违约金,以90,000万元为基数计算);

2、被告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对前述股权转让款175,538万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85,4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290,470元,由被告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其中的8,785,470元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因无力缴纳诉讼费,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终15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判决生效后,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均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之后,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但执行回款仅为人民币2,516,555.48元。

2020年10月16日,因未发现被申请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申请人出具《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将终结(2019)浙执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合以上,申请人根据《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被申请人申请破产重整。

二、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对公司的影响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法院受理了申请人提出的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法院将指定管理人,债权人依法向管理人申

报债权。

(二)破产重整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截至目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保持正常运作,公司将持续积极与债权人、法院等进行沟通,争取尽早消除不良影响,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三、风险提示

(一)公司是否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目前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交了破产重整申请,但该申请能否被法院裁定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二) 公司其他破产事项

2022年2月24日,全资子公司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2)鲁02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北京冬冬投资有限公司向青岛中院申请对青岛中天进行破产重整。法院裁定受理北京冬冬对青岛中天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与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联合申报)为青岛中天破产重整管理人。

2022年3月15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泓海”)收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发来的(2022)苏0281破申13号《通知书》及《破产重整申请书》,申请人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江苏泓海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具有重整价值为由提出对江苏泓海进行破产重整,截至目前尚未受理。

2022年4月6日,公司控股孙公司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泓海”)收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发来的(2022)苏0281破申17号《通知》及《破产重整申请书》,申请人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以江苏泓海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提出对江苏泓海进行破产重整,截至目前尚未受理。

2022年6月15日,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发来的《通知书》,申请人北京本度律师事务所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以债权人名义向北京一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截至目前尚未受理。

2022年6月22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发来的《通知书》(2022)浙0402破申16号,申请人刘江以公司控股孙公司浙江中天能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浙江中天进行破产清算,截至目前尚未受理。鉴于该等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郑重提请投资者注意:公司的信息披露将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刊登,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公司在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中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董 事 会2022年11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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