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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天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16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0-090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因生效司法裁判确定的还款义务,

公司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向嘉茂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支付51,666,666.68元及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全资子公司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需向正奇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50,541,070.56元及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次诉讼可能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正奇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提供5,000万元的违规担保事项无效。

一、嘉茂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武汉市绿能天然气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等保全一案

(一)基本情况

2019年8月2日、2019年8月3日、2020年1月17日,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了《中天能源关于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邓天洲先生及黄博先生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95)、《关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未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05)、《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09)、《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更

正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10),系嘉茂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茂通”)与武汉市绿能天然气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绿能”)等保全一案,由公司、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资产”)、薛向东、邓天洲、陈方、黄博、宁晓艳、程惠萍提供连带担保。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决武汉绿能给付嘉茂通保理首付款50,000,000元,融资期内欠付的保理首付款使用费1,666,666.68元,给付嘉茂通逾期的保理首付款使用费及违约金;公司、中天资产、邓天洲、黄博、宁晓艳对上述武汉绿能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向武汉绿能追偿。

2020年1月15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20)京03执141号。因《民事判决书》(2019)京03民初9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嘉茂通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执行,责令公司、中天资产、武汉绿能、黄博、邓天洲、宁晓艳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二)进展情况

2020年6月12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2020)京03执141号之一和《限制消费令》(2020)京03执141号,具体情况如下: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3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嘉茂通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51,666,666.68元,于2020年1月7日立案执行,该案件在诉讼过程中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执行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所有资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2019)京03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因被执行人未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责令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绿能天然气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及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二、正奇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九头风天然气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宁晓艳、陈方合同纠纷一案

(一)基本情况

2019年10月19日,公司发布《关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未披露的公告》(临2019-146号),正奇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奇保理”)因与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中天”)、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九头风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九头风”)、邓天洲、黄博、宁晓艳、陈方合同纠纷一案,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青岛中天向正奇保理支付已到期的应收账款94,674,264.9元并以94,674,264.9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请求判令公司向正奇保理支付青岛中天欠付账款及违约金等。

(二)进展情况

2020年6月15日,公司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

皖01民初1506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青岛中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正奇保理支付已到期的应收账款5,000万元、利息243,055.56元,以及承担自2019年3月13日起计算的利息(1、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4倍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2、被告湖北九头风天然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第十一日起十日内对于被告青岛中天上述未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正奇保理承担回购清偿责任,并承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第十一日起以截止本判决确定的青岛中天履行支付应收账款义务的期限届满日青岛中天未能清偿的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预期付款违约金。

3、被告邓天洲、黄博、宁晓艳、陈方对上述被告湖北九头风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邓天洲、黄博、宁晓艳、陈方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北九头风追偿。

4、驳回原告正奇保理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16,271元,由被告青岛中天、湖北九头风、邓天洲、黄博、宁晓艳、陈方负担293,015元,原告正奇保理负担223,25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青岛中天、湖北九头风、邓天洲、黄博、宁晓艳、陈方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诉讼因生效司法裁判确定的还款义务,公司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向嘉茂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支付51,666,666.68元及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

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全资子公司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需向正奇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50,541,070.56元及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次诉讼可能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0 年6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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