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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长峰: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10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 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2. 激励对象为实施本计划时在任的公司董事、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

3. 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和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 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1年12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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