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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兰股份:春兰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1修订)
公告日期:2021-04-16
         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1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
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关联方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
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
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当发生
对身份独立性构成影响的情形时,独立董事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消除
情形,无法符合独立性条件的,应当提出辞职。
       第五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 家上市公司兼
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
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
师资格的人士)。
                               -1-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与决策委员会,
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并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
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或拟任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培训。独立董事候选人在
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当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
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经验;
    (五)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
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
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2-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有偿服务的
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产生和更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
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
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
布上述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
时,应当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等)同时报送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
的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对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
人,可作为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
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3-
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
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
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
的,可以做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
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规定人
数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增补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
效。因丧失独立性而辞职和被依法免职的除外。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拥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
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
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等及
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
                             -4-
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
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对外担保;
    (二)重大关联交易;
    (三)董事的提名、任免;
    (四)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股权激励计划;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七)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
    (八)制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九)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十)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十一)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
计意见;
    (十二)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及解聘;
    (十三)管理层收购;
    (十四)重大资产重组;
    (十五)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十六)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七)公司承诺相关方的承诺变更方案;
    (十八)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其他事
项。
                               -5-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
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可以就决议事项投出赞成、反对或弃权票,并就反对或
弃权票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依法将
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披露。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
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相关主体存在下列情形时,应
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未及时或适当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发布的信息中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四)公司生产经营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五)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或社会公众
利益的情形。
    确认上述情形确实存在的,独立董事应立即督促公司或相关主体
改正,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就公司主动退市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前,应
当就该事项是否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充分征询中小
股东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独立董事意见应当与股东大会召开通知
一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与公司经营层特别是董事会秘书及
时充分沟通,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独立董事每年为公司有效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十五个工作
日,包括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公司生产经
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
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经营层进行工作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生
                              -6-
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等。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
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确实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
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本公司的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对受托人的授权范围;
    (三)受托人对每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
    独立董事不应出具空白委托书,也不宜对受托人全权委托。授权
应当一事一授。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
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一名独立董事
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独立董事的委托。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对公司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
当在委托书中专门授权。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公司股东大会,与公司股东现场沟通。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记入《独立董事
工作笔录》,包括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
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经营层讨论、
参加公司董事会、发表独立意见等内容。独立董事与公司内部机构和
工作人员以及中介机构人员的工作邮件、电话、短信及微信等电子通
讯往来记录,构成工作笔录的组成部分。
    独立董事履职的工作笔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独立董
事应当妥善保存至少五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独立董事需提交年度述
职报告,对自身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并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
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
                               -7-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以保证独立
董事有效行使职权。
    (一)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需经董事会决
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真
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
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
予以采纳。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
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
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
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
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配合、
保证其依法行使职权,有权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与独立董事沟
通、联络、传递资料,直接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支持和协助。
    独立董事行使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权遭遇阻碍时,可向公司董事
会说明情况,要求经营层或董事会秘书予以配合,并将遭遇阻碍的事
实、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笔录,且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五)独立董事由公司付给津贴,津贴的标准应由董事会制订预
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
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控股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
人员取得包括股权激励在内的任何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8-
    第二十九条     当公司存在以下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行使
职权的情形时,独立董事有权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
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资料不充分,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
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
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高于”、“超过”,都含本数;
“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后
生效。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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