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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建股份:龙建股份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11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公告是对公司已披露的编号为“2020-031”、“2020-052”、“2020-071”

临时公告的后续进展公告。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法院已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诉被告、反诉原告。

? 涉案的金额:本诉8,244.0441万元,反诉10,777.0985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诉讼事项尚处于一审判决上

诉期内,终审结果和执行情况暂不能确定,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4月,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快递方式收到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毕节市法院)送达的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集团)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相关诉讼文书(详情请见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2020-031”号临时公告)。

2020年8月,公司通过电子方式收到毕节市法院送达的高速集团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关于诉讼请求金额的情况说明》(详情请见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2020-052”号临时公告)。

2020年10月,公司反诉高速集团的申请已被毕节市法院受理并收到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5民初33号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详情请见公司于2020年10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

“2020-071”号临时公告)。

二、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2022年1月13日,案件在毕节市法院开庭审理。近日,公司通过电子方式收到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5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延期监理费用426,452.4元,并交付第54-57册,第427-486册工程资料;

2.反诉被告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反诉原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停工窝工损失6,784,933元;

3.驳回原告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4.驳回反诉原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年1月1日施行版本)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54,002元,由原告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30,517元,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48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90,327.46元,由原告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278元,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72,049.46元。湖南恒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鉴定费50万元,由原告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北京筑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鉴定费87万元,由原告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69.6万元,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4万元。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鉴定费73万元,由原告贵州高速公路

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4万元,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9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起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状word格式光盘,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诉讼事项尚处于一审判决上诉期内,终审结果和执行情况暂不能确定,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诉讼进展,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公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1日

? 报备文件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5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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