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53 证券简称:龙建股份 编号:2021-005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法院已立案,目前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被告一;公司全资子公司三公司为被告二。
? 涉案的金额:工程款27,608,998.68元、逾期付款利息348,556.45元、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2021年1月25日,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一”)通过快递方式收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上海颖川佳固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原告”“上海颖川”)诉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公司”“被告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相关诉讼文书,现将诉讼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管辖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管辖法院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上海颖川佳固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开庭时间:2021年3月9日9时
二、诉讼案件情况
(一)原告主张的诉讼事实与理由
2018年3月,原告与两被告关于广明高速公路陈村至西樵段二期工程路面工程(GM2S-2合同段)项目(以下简称“广明项目”)达成合作事宜。2019年5月29日,被告二代表两被告与原告签订《项目咨询服务协议》,原告向被告二提供项目管理咨询服务。2020年6月广明项目已全部完工,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现行的材料调整文件规定和价格信息制作的《材料调整申请书》,广明项目最终的材料调差总金额为人民币68,608,998.68元。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该金额超过人民币4,100万的部分即人民币27,608,998.68元。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7,608,998.68元;
2.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348,556.45元(暂计至起诉日,请求计至实际清偿日,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算);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三)案件财产保全情况
2021年1月8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以(2021)粤0606民初9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7,957,555.1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颖川佳固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021年1月21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出具(2021)粤
0606民初903号冻结、查封通知书,应冻结公司银行存款27,957,555.13元;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21年1月11日起至2022年1月10日止。目前,已冻结公司银行存款金额27,957,555.13元。
三、相关其他案件情况
2021年1月15日,三公司作为原告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被告为上海颖川。三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双方签订的《项目咨询服务协议》无效;
(二)判令上海颖川返还三公司咨询费6,671,267元;
(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上海颖川承担。
该起诉状通过上海移动微法院进行网上提交,显示该案符合受理条件,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已立诉前调解案件,案号(2021)沪0120民诉前调760号。
四、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案件均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诉讼进展,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27日
? 报备文件
1、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传票;
2、上海颖川民事起诉状;
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6民初903号应诉
通知书;
4、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6民初903号民事裁定书;
5、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6民初903号冻结、查封通知书;
6、三公司民事起诉状;
7、网上立案电子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