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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临港: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11

证券代码:600848 证券简称:上海临港 公告编号:2021-039

900928 |临港B股

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0元,B股每股现金红利0.046538美元每股转增股份0.2股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1/6/212021/6/222021/6/232021/6/22
B股2021/6/242021/6/212021/6/282021/7/7

数(因历史遗留问题,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存在股数小数位四舍五入计算上的差异,公司披露的总股本2,102,068,212股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之总股本存在差异,因此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之总股本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2股,共计约派发现金红利630,621,751.20元,转增420,414,500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预计为2,522,487,004股(最终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之总股本为准)。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1/6/212021/6/222021/6/232021/6/22
B股2021/6/242021/6/212021/6/282021/7/7

3. 扣税说明

3.1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安排

(1)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前每股0.30元人民币发放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税。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A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按10%的税率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7元。

(3)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

0.27元。公司按税后金额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放。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7元。

(5)对于居民企业股东及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30元人民币。

3.2 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安排

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放,B股现金红利以美元支付。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按股利发放宣布之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即2021年5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人民币中间价(1:6.4464)计算,每股发放现金红利

0.046538美元(含税)。

(1)对于B股居民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C1的股东),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每股0.046538美元发放现金红利,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税。

(2)对于B股外籍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C90的股东),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税前每股0.046538美元发放现金红利。

(3)对于B股非居民企业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C99的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每股0.041884美元。

3.3 本次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来源为股票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本次转增股本不扣税。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变动数本次变动后
转增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通股)780,340,487156,068,097936,408,584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股)1,321,732,017264,346,4031,586,078,420
1、 A股1,214,586,408242,917,2811,457,503,689
2、 B股107,145,60921,429,122128,574,731
三、股份总数2,102,072,504420,414,5002,522,487,004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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